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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 可网上申报

为切实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依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等部委相关通知精神,并结合青岛市实际,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今天联合印发通知,就青岛市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

一、因抗疫感染,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政策保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申报服务。用人单位在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时,实行在网上办理(网办方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或“青岛人社”手机APP),用人单位无需到服务窗口办理,只需扫描提供单位派出证明和救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部门即时办理,工伤认定结论邮寄到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直接拨付至银行卡。待全国疫情解除后,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

三、扩大工伤医疗报销范围,确保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由救治医疗机构直接与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救治医疗机构结算。

四、实行工伤认定时效特殊规定,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止,待全国疫情解除后重新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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