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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即墨法院两案例入选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警示震慑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据悉,近日,即墨法院报送的“螺旋离心泵”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和“明星IP”肖像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分别入选青岛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青岛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典型案例。

即墨法院干警走进即墨服装批发市场开展专题普法活动。

近年来,即墨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公正高效司法筑牢创新屏障。

规范案件审理  提升审判质效

近年来,即墨法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建设,加强审判人员专业化培训,有效应对新业态、新类型案件审理挑战。全面梳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严格区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标准,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查流程,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防范商业维权恶意诉讼,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2025年,即墨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893件,结案794件。民事领域案件类型以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技术合同类案件为主;刑事领域主要办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犯罪案件。

聚焦重点领域  强化精准保护

近年来,即墨法院聚焦科技创新、品牌经济、文化创作重点领域,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通过刑事裁判震慑侵权行为,强化商业秘密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秩序,严厉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及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等行为,维护品牌价值和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著作权保护,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审查权利基础,推动作品合理传播,规制著作权领域批量维权、不当牟利等乱象。

延伸司法服务  构建共治格局

近年来,即墨法院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普法矩阵,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深入企业开展“法律体检”,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今年4月21日,即墨法院联合即墨区委宣传部、即墨区检察院、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走进即墨服装批发市场,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筑公平诚信市场环境”专题普法活动。法院干警通过发放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手册、解答法律问题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讲,并结合近年来审理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明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知识产权相关定义、侵权行为类型及违法法律后果,提醒市场商户严守法律底线,坚持合法经营,规范进货、销售等经营流程,自觉从正规渠道采购货品,有效防范经营法律风险。此次普法活动切实增强市场商户及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引导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保护创新”的理念,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了良好氛围。

同时,即墨法院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协调联动,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为区域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筑牢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一:

擅自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字号

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某机电有限公司系某商标的权利人,拥有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该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文体用品店于2015年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文体用品零售,其企业字号中长期使用“某某”字样。后某机电有限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文体用品店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被告某文体用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某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本案中,某文体用品店注册的字号中使用“某某”字样,而该字样系某机电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相关商标的显著部分,经过某机电有限公司长期的使用和推广,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自动麻将机系文体用品,某文体用品店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该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但其在注册企业字号时未对该驰名商标作合理避让,擅自将“某某”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经营主体及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其与某品牌权利人存在特定关联,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文体用品店赔偿原告某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上使用该商标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经营者在注册和使用企业字号时,应当尊重他人在先合法的知识产权,对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不得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

本案中,某文体用品店擅自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知识产权,也扰乱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误导了相关公众的消费判断。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认定和惩处,不仅有效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信誉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企业字号注册使用的行为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诚信竞争。同时,该案的审理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识别的认知度,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农资商品

法官“一管到底”纠纷实质化解

【案情简介】

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系专业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水溶化肥等农资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依法享有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植物生长调节剂、水溶肥等相关农资商品,经过长期经营已在行业内形成一定知名度。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商平台销售标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农资商品,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实质解纷的司法理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法院沟通了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自身行为的侵权属性认知存在偏差,误认为其使用相关标识不构成侵权,同时对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数额过高,双方分歧较大。为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释法析理,明确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综合考量本案侵权情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知名度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因素,向双方客观分析赔偿金额的合理范围,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协商。经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项,本案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农资领域商标侵权纠纷依托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的典型案例。农资产品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资市场商标使用秩序、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是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未简单机械办案、一判了之,而是通过精准释法析理、搭建沟通桥梁促成调解,既严格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农资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净化了农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又充分兼顾市场主体的经营实际,通过调解方式大幅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生产销售假冒茅台酒被查扣

男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起,陈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向他人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794840元。2023年11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查扣陈某某未交付的假冒白酒867箱。2024年1月,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额达17948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即墨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此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仅直接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损害知名品牌的市场信誉和商业价值,还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陈某某非法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并大量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通过刑事裁判对制假售假行为的严厉打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立业,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

一网店销售商品被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称系出租网店当“挂名店主”仍须担责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以“张某某名下经营的网络店铺所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即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张某某辩称,其仅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店铺,随后将该店铺出租给他人实际经营,其本人并非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某未能提供实际经营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有效信息,亦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出租店铺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即使其未直接参与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侵权仍须承担责任。

该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上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该行为已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张某某提出的其并非店铺实际经营者、无侵权故意的抗辩意见,因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不少人因贪图兼职报酬、小恩小惠等,将个人身份信息用于注册网店后交由他人使用,直至因店铺侵权被诉,才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风险。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承载着个人重要身份信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不轻易向他人出示居民身份证,不随意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因自身疏忽,被卷入侵权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安睿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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