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上马法庭审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
崔某甲与崔某乙、崔某丙系兄弟姐妹,崔某甲是崔某某的姑姑,双方因房产继承及拆迁房发生纠纷,崔某甲将崔某某、崔某乙、崔某丙及某社区居委会一并诉至法院。
经庭前沟通,法官了解到,原告崔某甲、被告崔某乙系“外嫁女”,户籍已迁出该社区,被告崔某某急需用钱要出售部分祖宅,崔某甲、崔某乙得知情况后想购买房屋。为避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崔某甲、崔某乙委托户籍在社区的被告崔某丙顶名与崔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崔某甲、崔某乙与崔某丙签订补充协议。后崔某某与社区签订拆迁协议,并由崔某某获取了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
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崔某甲表示其在崔某某经济困难时对房屋进行出资,但在拆迁时崔某某并未给予相应的补偿。崔某某表示只知道当时是舅舅崔某丙购买的房屋,而在拆迁时崔某丙向自己说房屋份额与其无关,其系替崔某乙购买房屋,导致自己并不知道崔某甲也参与了房屋购买。
法官考虑到原告、被告双方年纪较大,且双方关系较近,简单一判了之并不能解决其家庭矛盾,很可能会导致家庭不睦、矛盾激化。于是,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沟通,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原告、被告打开了心结,亲情得到弥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崔某某将一处拆迁房屋交付崔某甲,崔某甲给予一部分房屋折价款,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攒已久的矛盾。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居民安居乐业、改善居住环境,大规模的拆迁、安置所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引入法院,相关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关系错综、案情复杂,且矛盾积攒已久,往往在家庭、邻里之间以及社区内部已经过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这对法院开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破题、以点破面成为了工作的难点。办案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畅通沟通渠道、深入社区,及时抓取重点、突破障碍,同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丰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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