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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被判刑

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招摇撞骗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李某,系无业游民,1990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3月,李某曾因冒充警察与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财物,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的李某没有选择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谋生,而是故技重施,私自购买了警服、警用标志以及手铐等警用器械,故意在公共场合身穿警服、携带手铐来表露自己的“警察”身份。经熟人介绍,李某认识了张某,并使张某对其“警察”的身份深信不疑。

2023年5月,张某等3人谎称能帮助王某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收取王某“办事费”79000元,并拿出其中5000元“好处费”给了李某,因张某等人长时间未给王某合理答复,王某察觉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经侦查,将李某缉拿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有犯罪前科等罪前、罪后表现,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因张某向李某给付钱款的行为系为实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另悉,张某等3人也因诈骗罪获刑。

【法官说法】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行为不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坏,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在此,莱西法院提醒,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不可心存侥幸、轻信对方的“办事承诺”。如在生活中遇到自称是人民警察、军人、司法人员等身份的人,应当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不要回应其索财要求,避免落入不法之徒精心编造的骗局。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云浩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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