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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宣判张某斌等三人故意伤害案 两名主犯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6月1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斌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禁止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张某豪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工委、妇联、共青团代表,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宣判。

据了解,张某斌开设了青岛振宇聚英武术运动俱乐部、青岛崇德聚英武术俱乐部,李某丁系俱乐部教练,张某斌之子张某豪在俱乐部帮助教学。2023年6月10日,8岁男孩翟某报名进入俱乐部学习。2023年6月18日,张某斌在俱乐部教学期间,因翟某训练动作不规范,同李某丁、张某豪,对其殴打、捆绑,后发现翟某意识不清昏厥,遂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翟某系钝性物体多次击打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死亡。当日下午2时许,张某斌拨打110电话报警,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丁、张某豪接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李某丁在教学训练期间,违背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殴打翟某身体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对未成年学员长时间殴打并捆绑,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某豪参与上述犯罪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斌系俱乐部实际控制人,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丁身为教练,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鉴于张某斌、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某豪系帮助教学,作案时间短,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捆绑时仅是协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伤害犯罪,依法应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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