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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遗嘱未给女儿保留遗产份额惹纷争  即墨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无效

设立遗嘱是法律赋予公民按照其自由意志来实现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如果遗嘱中没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相应的遗产份额,那么,该如何认定遗嘱效力呢?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美年龄、抚养人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确认该遗嘱部分无效,王某美继承10%遗产份额。

据了解,2010年,王某、李某婚后育有一女王某美,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王某美由母亲李某抚养。两年后,王某与张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龙。2023年,王某因病去世,去世前立有一份遗嘱,载明其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均由儿子王某龙一人继承。王某在该遗嘱立遗嘱人落款处签署了姓名,另有两名见证人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并捺印。王某去世时,王某美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王某美认为,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人王某在遗嘱中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将王某龙等其他继承人诉至即墨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庭审中,被告王某龙、张某共同辩称,该遗嘱系王某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王某由其母亲抚养,不满足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的全部内容均为遗嘱人王某亲笔书写,且署有其亲笔签名,亦标明立遗嘱的时间,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中明确载明王某订立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未受到任何欺诈胁迫,可以认定该遗嘱内容确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时,王某美虽由母亲李某抚养,但李某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另一方面王某美年龄尚幼,系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且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获得经济保障。结合现实情况,应认定王某美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遗嘱人王某理应为女儿王某美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故法院认定王某在设立该遗嘱时,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王某美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必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办案法官徐国强提醒,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设立遗嘱从而分配自己的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遗嘱将部分无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高翔宇  韩晅晅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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