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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域外法查明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

5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青岛国际商事法庭举行2024年第五场新闻发布会,围绕“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域外法查明问题”,向公众发布《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报告(2019-2023年)》和十个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域外法查明所涉问题更加精细复杂

报告对2019年至2023年青岛中院域外法查明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指出了域外法查明机制的重要意义,总结了域外法查明相关法律规定、域外法查明机制建设、青岛中院审理的域外法查明案件类型和特点,针对域外法查明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对域外法查明工作进行展望。

据了解,近年来,青岛中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案件标的额成倍增长,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及法域增多,案件类型趋向多元化,域外法查明需求量增多,域外法查明所涉问题更加精细复杂。

为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域外法(含外国法和港澳台地区法律)查明及适用质量,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青岛中院以涉外商事审判精品化战略为着眼点,积极加强与高校、学术科研机构的合作,先后与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域外法查明合作机制,有效提升域外法查明的权威性和准确性,解决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中域外法查明的难题,提升了涉案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的信任度。

报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青岛中院域外法查明案件整体呈上升态势,查明地域广泛,涉及9个国家及地区。查明事项多样,既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婚姻家事法等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程序法,其中公司法的查明比重较高。查明的精准度和深度逐步提升,不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查明,还包括相关判例、双边条约签订情况及法律适用情况等。通过对域外法的正确查明及适用,查明域外法的近半数涉外涉港澳台疑难案件以和解、调解、主动履行、撤诉方式妥善化解。

发布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结合域外法查明中发现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较薄弱”“缺乏对投资目的地国和地区的相关法律研究”“国内企业参与境外仲裁经验不足”“不了解境外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问题,报告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强对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法律的了解,加强对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认知;二是缔约过程中,提前对争议解决条款及法律适用的选择予以研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三是纠纷发生后,聘请具有丰富国际诉讼、国际仲裁经验的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或仲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岛中院发布的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涉及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当得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在准据法的适用、法律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这些典型案例是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坚持法治引领,恪守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为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防范法律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会议现场连线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介绍了域外法查明有关情况。大家观看了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宣传片,参观了青岛国际商事法庭。

部分典型案例:

准确查明英国公司法

判决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英国某公司根据某邮件指示,将应付给西班牙供应商的两笔贸易货款付至英国某集团公司的账户。后英国某公司发现邮件指示有误,要求英国某集团公司退回上述汇款,但被拒绝。英国某公司主张英国某集团公司收到的上述两笔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同时,英国某集团公司系依照英国法律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状态显示为未实质性经营。英国某公司主张王某为英国某集团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英国某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英国某集团公司注册地在英国,英国公司法中对一人股东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需查明。

首先,英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对一人公司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其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其次,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原则是英国法和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追究公司股东或其母公司对该公司的责任。

第三,“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必须有限定的条件,即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滥用于一些不道德的行为(wrongdoing),则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实践中,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所谓的不道德行为。英国的判例经常采用“假面”和“欺骗”这两个标准,即所谓的“欺诈原则”和“规避原则”。根据这两个原则,只要某人利用其控制下的公司的独立人格来故意规避其法定义务或故意阻止该义务的执行,则法院可以剥夺该人或该公司因此而获取的不法利益。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作为被告英国某集团公司唯一股东,应否对被告英国某集团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被告英国某集团公司注册地在英国,因此该部分争议应适用英国2006年《公司法》及相关判例。根据英国公司法,公司拥有独立于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一人股东的公司也不例外。只有在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欺诈或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法院才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揭开公司面纱,剥夺该股东所获取的不法利益。

本案中,原告英国某公司的举证并不能证明原告收到的汇款指示邮件与被告王某有关联。另一方面,原告所汇款项是支付至被告英国某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而非被告王某的个人账户。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表明被告王某利用被告英国某集团公司实施了欺诈或规避义务的行为,并获取不当利益。在此情形下,被告王某对被告英国某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多国公司法或判例法中有类似表述。本案通过准确查明英国法中关于“揭开公司面纱”情形适用的标准,参考了该标准在Prest v. Petrodel Resources Ltd. and others等判例中的应用,将其准确适用到本案中并进行充分说理,确定原告举证程度未能达到证明被告股东存在欺诈或规避义务的情形,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股东王某的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准确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

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破产命令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B公司股东通过书面决议决定对公司清盘,Y被任命为B公司的清盘人,并得到B公司债权人会议批准。2021年5月11日,根据清盘人Y的申请,BVI地方法院作出命令批准Y作为公司的清盘人并采取相应措施,批准Y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BVI以外的有必要的地方)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调查、查询及收集。

2021年5月3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命令,承认了B公司的清盘决定和对清盘人Y的委任。此后,清盘人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BVI法院作出的前述命令。

英属维尔京群岛有关破产程序及民商事判决承认执行事项相关法律,包括:1.英属维尔京群岛与我国有无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2.在跨国破产程序的相互承认方面,英属维尔京群岛与我国法院有无关于破产案件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事实互惠;3.英属维尔京群岛有无对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授权破产官员(官方破产管理人、清算人、临时清算人、破产受托人、管理人、接管人、监督人或临时监督人)在外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代表维尔京群岛的破产程序在外国行事。法院作出的命令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民事诉讼规则》中法院司法文书的一种,属于涉及程序事项的命令,一经作出即生效,除非法院明确指定了生效日期。

经查明,英属维尔京群岛与我国不存在破产协助领域的条约协议,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仅有海牙送达公约、取证公约、纽约公约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在跨国破产程序的相互承认方面,英属维尔京群岛尚无承认我国破产判决的先例,但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破产法规定,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将对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充分的协助,只有违背公共政策的情形下才不予协助。在民商事判决承认执行领域,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过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但并非破产案件,而是债务清偿。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非《相互承认判决法》的成员国家或地区的判决,采用普通法上的承认方式。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承认BVI法院作出的有关B公司破产程序和清盘人任命的命令。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的查明意见,青岛中院认为,BVI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充分的协助,外国破产程序可以在BVI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且目前BVI法院不存在拒绝承认我国民商事或破产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情形。另外,BVI法院在请求函中确认,出于礼让和促进国际私法利益的考虑,该院将积极接受中国法院提出的同等请求。基于上述因素,我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或裁定可以在BVI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推定我国与BVI之间在承认跨境破产命令方面存在法律互惠关系,对BVI法院作出的破产相关命令予以承认。

【典型意义】

跨境破产协作是目前国际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尚未与其他国家订立有关跨境破产协作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也未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因此目前国内法院承认和协助外国法院的破产程序命令仍需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基于互惠原则进行,但互惠原则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近年来,我国法院对于互惠原则的认定标准越来越开明,已从事实互惠标准向法律互惠推进。本案中,青岛中院法官认真研究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的积极与消极构成要件,详细论证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和相关判例法下我国的跨境破产程序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得到平等对待的可能性,据此推定我国法院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之间在跨境破产命令承认方面存在法律互惠。该案也体现了青岛中院在推动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协作方面作出的积极努力。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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