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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票制度执行细则出台

日前,记者获悉,青岛市住建局、自规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青岛市房屋征迁项目中推行房票安置的通知(试行)》,明确了房票安置的执行标准,“房票”制度的配套政策正式出台。

据悉,房票票面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人信息票面金额、开具时间、有效期限和使用规则等内容。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包含货币补偿房屋征迁补助费用和政策性奖励。补偿房源库房源优先为取得产权证的现房,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在12个月内交付的期房。

房票采取实名制,以被征迁人为核发对象。房票可转让、可分割,但仅限转让一次。被征迁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补偿房源库内支付购房款,也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即房票受让人。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6-12个月,具体由各区(市)通过细则自行确定。被征迁人本人或配偶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上述部分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房票有效期内不得兑付现金。房票有效期满后兑付现金时,房票已使用额度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应在扣减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后兑付。具体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5%)以及其他要求由各区(市)通过细则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核发房票的区(市)政府指定部门申请房票结算。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宋佳

责任编辑:崔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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