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地位,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在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不应采取侵害他人生命权等过激方式,而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前沟村是烟台市的一个滨海村庄,常有人越界私自来该村海域捕捞海参。为保护村集体财产,村委安排村民王某、曲某为看海人员。一天,王某、曲某察觉有人在水下进行捕捞作业,立即通知了该村村委主任丛某,丛某安排王某、曲某对水下作业人员进行驱赶。王某、曲某通过拔氧气管等形式,逼迫水下作业人员景某浮出海面,后景某、王某、曲某三人在海上发生冲突。争执期间,海警、派出所、村委都出面调处纠纷,但景某坚持认为,王某和曲某通过拔氧气管的行为导致其气短胸闷被迫浮出水面,严重伤害其生命健康权,王某、曲某属于寻衅滋事、杀人未遂。
后景某将王某、曲某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曲某、前沟村村委、前沟村村主任丛某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4000余元。
承办法官周黛娜在多次电话沟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海底作业特别危险,氧气管对我们潜水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他们强行拔管,不顾我死活,这就是谋杀!他们必须给个说法!”电话中原告景某情绪十分激动。而在电话的另一头,被告王某、曲某也心有怒气:“他越界来偷海参,就得为自己的偷盗行为付出代价!”
在充分了解了各方诉求及案件经过后,面对这样一起标的额较小、但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严重的案件,周黛娜认为一判了之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只有在法律框架内,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日常法则来说理,找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点,寻求到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才能充分化解矛盾,取得法理情的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周黛娜向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氧气管作为潜水员水下呼吸用氧通道,是潜水员的“生命线”,无论景某是否越界捕捞,王某、曲某的阻止、驱赶都应该小心谨慎,可采取口头警告或直接报警处理等方式,而不是在明确知道该管为潜水员氧气管的情况下,通过拔拽氧气管的方式进行驱离,存在主观过错。
但是景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其常年潜水,在深知潜水危险性的情况下,冒险从事潜水作业,也具有主观过错。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王某、曲某应对景某主张的侵权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前沟村村委作为王某、曲某的雇佣方,自动履行了判决认定的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1. 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地位,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在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不应采取侵害他人生命权等过激方式,而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2.村委会在雇佣专门人员看守海域时,不应指使、教唆采用拔拽氧气管等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方式驱赶,否则应承担雇主责任。
3.潜水员常年从事潜水活动,应知晓潜水捕捞作业存在危险性,需对自身的安全负责。若因冒险作业发生损害,应当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张海杰 通讯员 张超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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