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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三年发出4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青岛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3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三年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21年-2023年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2021年-2023年,青岛两级法院年均受理一、二审家事案件14498件。家事审判呈现出新的特点:案件类型多样化趋势明显,除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传统纠纷外,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新型纠纷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家事案件涉及人身、情感、伦理、财产等多重多方权益,当前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审判实践中标的额巨大的家事案件屡见不鲜。

新闻发布会现场

“针对家事审判呈现的新特点,我们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行柔性解纷理念,构筑多元解纷机制,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防火墙’作用,着力构建新型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家事审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实现了家事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青岛中院民五庭负责人介绍。

青岛两级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注重“情法并重”,创新调解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全过程,充分发挥家事审判 “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如市南区法院创建E调解云平台,引入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外地专业化调解员;市北区法院成立“市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家事纠纷调解室”,平度市法院与妇联、街道党委、司法所等单位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引入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这些举措有效提升了家事案件的调解质效。

在注重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的同时,青岛两级法院不断强化部门联动,与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建立反家暴、婚姻指导等机制。青岛中院与市妇联、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联合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处置联合推进机制》,形成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工作合力。2021年-2023年,青岛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9件,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构筑“防火墙”,切实起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对于下一阶段家事审判工作,青岛中院民五庭负责人介绍,青岛法院将坚持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强化“如我在诉”和“小案不小办”理念,在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身份利益和情感权益,确保家事审判“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青岛中院发布的2021年-2023年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发挥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帮助广大群众用好《民法典》,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方婚前隐瞒病史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案情简介】

2021年,史某与栗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018年复发后一直持续治疗,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隐瞒相关病史,史某遂起诉要求撤销与栗某的婚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前夕仍处于治疗中。栗某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让人同情,但更应预见到婚后其治疗也会加重史某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栗某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足以影响史某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史某据此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史某与栗某的婚姻。判决生效后,法院前往当地民政局送达了判决文书,民政局记录在案。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将隐瞒重大疾病婚姻从无效改为可撤销,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将是否结婚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不再认定为无效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愿意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不予干涉;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维持婚姻关系而主张撤销婚姻的,法律予以支持。

案例二:

男方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女

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女方

【案情简介】

纪某在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纪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最终同意离婚,但主张纪某具有重大过错,要求纪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主张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较多,要求纪某补偿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王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对双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家事补偿。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纪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家事补偿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离婚家事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纪某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王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在抚育子女、照料家庭方面付出较多,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补偿。法院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王某损害赔偿及家事补偿的主张,抚慰受害方,惩罚过错方,发挥了家事审判明辨是非、伸张正义的规范警示和预防作用。

案例三:

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离婚时应少分财产

【案情简介】

隋某与郭某结婚后无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离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同意离婚。隋某主张分割婚后共建的一处草莓大棚,二人就大棚的价值未达成一致且不同意竞价处理。案件审理中,郭某将该草莓大棚出卖给了案外人,获得转让款47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诉讼期间,未经隋某同意,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郭某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决隋某分得大棚转让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转让款17000元。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超出家庭代理权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不分或少分。法院在审理中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判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对侵犯配偶财产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有效维护了善意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案例四:

一方向第三者转账170余万元

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吴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转款17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周某返还上述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侵害吴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确认刘某向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周某已返还的款项后,判决周某返还吴某13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夫妻一方出轨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时有发生。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既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感情伤害,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案中,法院认定刘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维护了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案例五:

收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双方如实申报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2017年,任某与王某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对此争议极大,均申请调取对方财产信息。法院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告知书》,双方均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裁判结果】

法院向双方充分释明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的义务和后果后,任某与王某如实进行填写,对争议财产及债务详细列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任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但对不掌握财产状况的当事人而言,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但调查令在申请范围及时间上存在一定局限性,有时甚至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告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并规定申报时限。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时能够充分了解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督促夫妻双方如实申报。该措施既缓和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敦促当事人诚信诉讼,及时固定争议焦点,也减轻了不掌握财产状况的一方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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