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既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商家的有序经营提供了指引。
据了解,张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网购平台中的某店铺购得一部手机。签收手机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并随即激活了手机,下载安装了其平时工作所需的一款软件,安装后发现该软件出现闪退现象,无法正常使用。张某遂联系该店铺客服人员协商退货,客服人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张某交涉未果,遂将该公司、该店铺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经当庭演示,该手机上的上述软件登录后即出现闪退现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该店铺在该手机商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此格式性条款不能适用于此次销售,该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该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该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该店铺退还张某货款,张某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同时驳回张某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祥
责任编辑: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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