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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以打促执”显成效,被告人宣判前履行278万元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扎实开展“蓝色风暴”秋风之“打击拒执失信行为,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促使其在短时间内偿还债务,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6年7月,市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凌某不当得利2784463元。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3月,青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凌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某告知执行法官李某近期出售了一套房屋,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财产。但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查询并未发现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凌某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证,2017年3月,李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某房屋以186万元的价格出售,李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未偿还凌某债务。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5月,市南检察院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着源头预防、减少犯罪的工作理念,办案法官对被告人李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必须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将面临刑事处罚,若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不能因为对判决不服就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告人李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悔罪,同时提出申请给予一定的期限筹集还款资金。申请执行人凌某称,自己拿到生效判决六年了,却一分钱没有拿到,要求重判李某。法官联合执行局工作人员耐心安抚申请执行人凌某,最终凌某同意给予李某宽限期。两个月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凌某对被告人李某出具了书面谅解。

因被告人李某在宣判前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市南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钱江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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