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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苑律师所建所30周年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9月是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建所30周年。9月18日,中苑律师事务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10名资深律师分享办案心得,展现新时代律师责任与担当。

30年来,中苑律师事务所以党建促所建,以专业促业绩,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努力探索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之路。

30年来,中苑律师事务所先后设立山东中苑(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青岛中苑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并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共同组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

30年来,中苑律师事务所从6名合作律师的小律师事务所发展到现在74名执业律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30年来,中苑律师事务所先后组建了民事、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财富传承与婚姻家庭、金融保险、破产管理人与破产重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人力资源、房地产与建筑、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等十几个“专精特新”法律服务团队,是山东省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

30年来,中苑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规范化文明律师事务所”“青岛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青岛市最具创新力企业”“青岛市市级文明单位”“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30年来,中苑律师事务所涌现出一批优秀律师典型,彰显了新时代律师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未来,中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守公益初心,续写新时代律师事业发展新篇章。

案例一:

未按约支付项目转让款被告上法庭

实际取得开发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1月,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某与薛某签订《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将该项目土地转让给薛某。2017年3月,薛某为接收该项目土地注册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办理该项目土地变更登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及相关公司签订《整体转让补充协议》,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获得项目土地,实现项目开发的目的。因薛某未按约支付项目转让款,宋立律师接受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委托后诉至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整体转让协议》《整体转让补充协议》,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设致该项目土地无法返还,薛某赔偿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经济损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是合同利益接收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13日,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整体转让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请求关联公司协助将项目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也通过接收该项目土地、支付相应款项以及缴纳相应税费等,履行了《整体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实际取得了该项目土地转让之后的开发利益,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薛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实际接收该项目土地的主体,本应是解除合同返还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因该项目土地不能返还判令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主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的上诉请求。

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融资业务部主任,现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信访局法律专家组成员,先后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业务专长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商事争议处理等。

宋立律师

案例二:

20个月办理一起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分配清偿率达25.29%

2021年10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皇明洁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1月1日,黄岛法院指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担任皇明洁能控股(青岛)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中苑律师事务所迅速组建了由刘宗华、葛宁等8名律师组成的破产管理团队,充分发挥中苑律师担当敬业、严控风险的精神,历经20个月办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期间,破产管理团队接管该破产企业后,及时有序地开展债务人财产和职工调查、债权债务梳理、债权申报及审查等工作。破产管理团队接受近12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达9亿余元,先后召开六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多项决议,第一次分配清偿率高达25.29%。

该破产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破产相比,利益主体复杂、广泛,包括购房者、建设工程承包人、银行、其他债权人、担保权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职工等,涉及适用的法律多、衍生诉讼多。因28户涉房债权人与该企业订立的房屋定制协议无效,无法认定优先债权;近三年,该企业未给16名职工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其职工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建筑工人工资亦无法得到保障……因涉及面广泛,群体数量多,极易激化矛盾,从而引发大量群体信访及个人信访事件,为此破产管理团队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依照勤勉审慎原则,依法独立履职,及时提供线索,积极汇报工作,坚持做到推动执行,不被动等靠,依法履职,不法外行事。

在长达20个月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破产管理团队成员精诚团结、并肩作战,通过高标准、严要求、细考核,严格把握法律风险,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作为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得到了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等充分肯定。

刘宗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兼破产清算与重整团队负责人,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青岛市信访局法律专家组成员,擅长专业包括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破产清算与重整、争议解决、法律顾问等。

刘宗华律师

案例三:

隐名代理借款300万拒不偿还

锁定实际用款人以房抵债

2015年7月,王某找到某厂负责人张某,称其亲戚的公司急需流动资金,要求通过该厂在某银行的额度借款300万元,半个月内偿还。当天,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会计李某的个人账户向该厂账户转入300.3万元,由王某代为办理承兑汇票60张,该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共计600万元,出票人为该厂,收款人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将上述60张承兑汇票交给该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通过该科技公司背书、办理贴现。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要,王某称借款系由该贸易公司使用。后张某、王某同时向该贸易公司主张债权,该贸易公司认可收到贴现款300万元,但辩称该款项系王某向该厂借款,用于偿还其为朱某担保的债务。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该厂偿还了该银行垫款300万元。

该厂向该贸易公司及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张雪松律师代为诉讼。张雪松律师经查询发现,该贸易公司在其他诉讼中提交的录音证据包含王某向该厂借款系受该贸易公司之托、借款用于该贸易公司偿还到期贷款的事实。张雪松律师以该贸易公司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案卷材料。张雪松律师认为,王某在另案中的陈述与本案不一致,应当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认定王某系受该贸易公司委托,代理该贸易公司向该厂借款,王某在与张某协商使用该厂信用额度时并未告知实际用款人为该贸易公司,但在该贸易公司不能如期还款时,与张某一起向该贸易公司多次索要,该行为足以证明王某在整个借贷关系中为隐名代理人。据此,该厂有权选择向该贸易公司或王某主张偿还借款,最终法院支持该厂的诉讼请求,该贸易公司以自有房产抵偿该厂债务。

张雪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先后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张雪松律师为青岛市多家商业银行代理金融诉讼案件逾千件,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特别擅长与借款人沟通,通过多种方式化解金融不良债权,代理诉讼保全、执行案件效率高。

张雪松律师

案例四:

商行下错单致海参送错地方

被告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

2020年12月13日,受妹妹邓某某委托,邓某为其从青岛市市北区某商行订购了30斤海参,货值42500元,要求该商行以快递方式将海参送至邓某某实际经营的平度市某海产品店。次日,因该商行工作人员下错单,致该海参被快递员错送到方某经营的平度市某海参店,明明快递单上写着收件人为“邓先生”,但方某收到海参后并未将其交给邓某及邓某某。此时,方某与邓某虽是夫妻关系,但二人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第三天,该商行负责人赵某找方某索要海参遭拒绝。该快递员请求方某返还海参无果后遂现场报警,经民警调解,方某先是同意返还海参后又反悔。

2021年1月22日,朱泓瑾律师接受该商行的委托追索案款。朱泓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决定以方某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要求方某支付货款42500元及利息。

2021年4月14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行与邓某订立海参买卖合同,方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有权代邓某收取快递,故一审判决驳回该商行的诉讼请求。

“邓某与方某是否是夫妻关系,方某是否有权代收邓某的快递与本案无关,且邓某明确表示,从未授权方某代为收货,方某为达成非法占有海参的目的,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宣判后,该商行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1年8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构成不当得利,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方某付给该商行42500元及利息。

后方某申请再审,再审的争议焦点仍是方某不予返还海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再审法院查明方某与该商行之间无合同约定,海参是该商行寄送,在邓某表示该海参并非为其家庭购买的情况下,方某拒绝返还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该商行再审胜诉。

一个案值仅为4万余元的案件,近两年时间,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朱泓瑾律师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朱泓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专长为建设工程、破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秉承“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为己任”的执业理念,代理了数百起案件,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2023年3月,朱泓瑾律师参加了青岛市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

朱泓瑾律师

案例五:

为逃避债务成立新公司“金蝉脱壳”

追加被执行人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该食品公司无力偿还,后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贸易公司起诉该食品公司、该科技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该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食品公司已成空壳公司,法院查封了该科技公司的房产。对此,该科技公司觉得很委屈,遂委托李智明律师代理此案。

李智明律师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注册成立了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并将其净资产和银行借款1000万元转移该实业公司,该实业公司是该食品公司资产剥离重组成立的,且《该实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资产占有方为该食品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该食品公司的部分资产和人员转移该实业公司后,其已成为空壳公司,继续保留该食品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此行为损害了该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食品公司巧舌如簧也无济于事,法院依法追加该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该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李智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青岛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先后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擅长民事商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实务。

李智明律师

案例六:

律师力争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王某作为某公司的中层负责人,协助购货人办理了消费金融贷款用于清偿货款,后购货人拒绝继续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贷款公司无法追偿贷款,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2019年3月18日,王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屹律师代理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一案,经过分析认为,王某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目的,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损失原因、过程均与王某无关,且贷款公司未穷尽民事手段,直接采用刑事手段追究欠款。王某只是贷款的居间人,难以认定为犯罪。庭审中,张屹律师向法庭提交王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并围绕各被告人的关系、办理贷款的过程、更改贷款的货品型号的目的、售货公司和贷款公司各自在本案的参与情况和作用、涉案业务的交易惯例等核心问题当庭发问,全力还原案件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2023年3月10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均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承担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刑事公诉的过程是国家追究犯罪,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追诉,要求被追诉者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有悖于司法原则。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提出证据加以支持,但这是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辩护人及当事人均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收集相关证据,任何观点或意见的基础是建立在证据之上。

张屹,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侵权业务部副主任,他参与多家公司法律实务,为委托人提供公司设立、投资、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提供各种类型合同审查并为企业、公司提供诉讼、仲裁、融资等法律服务,在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2012年3月20日,备受公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屹律师担任该案主要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张屹律师

案例七:

公司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无效

律师帮外卖小哥讨回工伤赔偿

济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外卖小哥石某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公司竟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应由石某承担责任。2019年11月28日,仲裁开庭时,石某未到庭参加庭审,该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石某再次立案,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公司认为,石某已丧失诉权。石某申请工会法律援助,青岛市总工会指派赵琰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仲裁阶段并非主动撤诉,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石某是否丧失诉权?二是石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三是该公司未给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是否有效?

对此,赵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诉讼策略与代理意见:首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石某按撤诉处理后无法再申请劳动仲裁,但可在期限内向法院诉讼,即石某并未丧失诉权;其次,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角度考虑,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本案中,石某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该公司统一发放进行配送工作的劳动工具,受该公司管理,该公司进行点名考勤,并为石某按月发放工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该公司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责任自负”为由不支付劳动者相关待遇,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表现,“工伤责任自负”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石某应享受工伤待遇。

2021年3月26日,经多次开庭,最终石某享受工伤待遇,该公司支付石某20余万元。2022年10月,该案被评为青岛市职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赵琰,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先后荣获“青岛市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山东省职工信得过律师”“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赵琰律师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合规化、精细化,参与多起企业用工转型、搬迁、裁员等项目,代理劳动争议案件逾千件,23件援助案件被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优秀案件。2022年,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司法厅设立“赵琰律师工作室”。

赵琰律师

案例八:

项目因故停工拖欠货款未付

律师条分缕析二审锁定胜局

2020年7月25日,青岛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该混凝土公司为该建设集团承包的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该建设集团拖欠该混凝土公司货款导致无法供货。为赶工期,该置业公司牵头三方签订《承诺书》,约定如该建设集团未按约付款,由该置业公司从应付给该建设集团的工程款中代扣。

2021年10月,该建设集团与该置业公司发生纠纷,致项目停工,该建设集团拖欠该混凝土公司货款未付。2022年7月,马云利律师接受该混凝土公司委托,对该置业公司、该建设集团提起诉讼。

马云利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该建设集团应当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三方签订《承诺书》后,该置业公司又向该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5900余万元,却未履行承诺的代扣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付款责任。

2023年1月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建设集团向原告该混凝土公司按总货款的70%支付1330336.41元,但未对《承诺书》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理。该混凝土公司、该建设集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该建设集团因欠款涉多起诉讼,已无付款能力,该混凝土公司只能寄希望于该置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审中,历经三次开庭交锋,马云利律师逐字逐句解析《承诺书》,对承诺书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存在的歧义理解问题进行了有效说理、解释,形成多份简要精准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最终,法官采纳了马云利律师的意见。

2023年6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建设集团向该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5400480.58元及利息,该置业公司以所欠该建设集团工程款为限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马云利,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即墨区政协常委、即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先后荣获“青岛市政协首届‘杰出政协委员’”“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民事侵权、刑事、涉军维权等案件数百起。

马云利律师

案例九:

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被告被判返还原告货款及利息

2018年11月1日,青岛某电力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合同、付款补充协议》。2018年12月3日,该电力公司按照约定向该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谁知,该混凝土公司仅供应159690元的混凝土后不再供货。徐立鑫律师接受该电力公司的委托后,起诉要求该混凝土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

庭审中,该混凝土公司称,刘某、宋某是该电力公司的代理人,当时是刘某找到宋某,宋某又找到该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付款补充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后该混凝土公司按照宋某的要求供应混凝土,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该电力公司则认为,其代理人只有刘某,并未给宋某任何授权,也从未出具该《授权委托书》。宋某称,该《授权委托书》是由该混凝土公司提供,并由其交给刘某,刘某交给该电力公司盖章后又由其交给该混凝土公司。但刘某称,其从未见过该《授权委托书》。经过比对,该电力公司发现,该《授权委托书》上面的印章系伪造。据此,徐立鑫律师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首先,在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孙某为该项目的唯一收货人并留有联系电话,而该混凝土公司自始至终都未联系孙某;其次,宋某在庭审时承认在该笔业务发生之前,其就与该混凝土公司常年进行混凝土供货等经济往来,相互之间互有欠款未结,该电力公司主张宋某具有与该混凝土公司串通伪造该《授权委托书》以该电力公司货款抵顶欠款的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混凝土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022年11月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混凝土公司返还该电力公司货款840310元及利息8403.10元。

徐立鑫,法律硕士,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公司商事服务和银行清欠等,他成功代理了一件由有罪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和两件在检察院阶段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案件,2017年开始为国内大型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目前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徐立鑫律师

案例十:

法院认定《租金确认单》有效

被告以债务抵销抗辩获得支持

2019年4月3日,天津某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该租赁公司向该劳务公司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未对租赁费进行按月对账、结算。

2022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租金确认单》《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该劳务公司通过天津某建设有限公司代为向该租赁公司支付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租赁费,扣除案外人陈某的架子工工资205300元后,该租赁公司应将余款794700元支付给该劳务公司。该租赁公司收到该建设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后,不仅未付余款,反而将该劳务公司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王建律师接受该劳务公司的委托后发现,该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在《租金确认单》《协议书》上加盖该租赁公司的公章是假公章,且刁某在《租金确认单》《协议书》上捺印的手印模糊不清。为此,王建律师围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看人不看章”的基本裁判规则,准备案件证据材料,重点举证《租金确认单》《协议书》系刁某签订的事实。

因双方就《协议书》履行发生争议应向该劳务公司所在地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劳务公司不宜在本案中提起反诉。王建律师决定采取抗辩的方式主张债务抵销,并将关于债务抵销权的有关条款在庭审时进行了重点说明。

2022年11月25日,法院认定《租金确认单》真实有效,该劳务公司在支付租赁费方面不存在违约行为,支持了该劳务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抗辩主张。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律师要善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认的诉讼抵销权利,争取以最低的诉讼成本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审慎评估以抗辩方式提出抵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必定会对提出的诉讼抵销进行实体审理。

王建,管理学硕士,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公司治理及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他先后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了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秉持客户至上的执业原则,全力维护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

王建律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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