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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致他人受伤 即墨法院:饲养人担责

日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他人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近日,年逾七旬的王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广场内锻炼身体时,一旁正在接电话的孙某所饲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突然扑向王某,毫无防备的王某被其扑倒坠地,腰臀部跌伤,一时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声称自己有急事急需去办,并承诺办完事后即刻送王某就医检查,随即离开。但之后王某多次拨打孙某电话,均被拒接,且在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己自行就医检查。随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原告王某致其受伤,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衣泽远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当场赔偿了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遛狗牵绳。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徐晶晶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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