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四起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提供环评虚假证明文件案、犯污染环境罪案以及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和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
案例一:
30余吨危险废物直排地沟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区某厂房内,雇佣工人从事金属件表面电泳漆加工生产。刘某珍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玲为具体负责人,田某东为生产厂长。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田某东向刘某玲汇报后,指派单某某等4名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脱脂液、废磷化液、前处理槽渣等危险废物30余吨直接排入车间内的地沟,后流入污水收集池中,通过污水收集池上部的溢流管排入排污管道排放。经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认定,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等均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该公司、被告人刘某珍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等,刘某珍、刘某玲、田某庆系主犯,单某某等四人系从犯。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该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珍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刑罚,并禁止刘某珍、刘某玲、田某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该公司采取隐蔽性的排污方式非法排污,排放物是清洗金属配件的废酸液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较强的毒性,属于环保严加管控的污染性和毒性较强的生产废水,对于此种污染环境的行为,法院判决其构成污染环境罪。为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法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对污染环境犯罪主体形成有力司法震慑,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非法购买19件象牙制品
【基本案情】
姜某多次从他处购买象牙戒指、平安扣、手串等,案发时,公安机关从姜某家中查扣疑似象牙制品19件。经鉴定,上述制品均来源于长鼻目象属亚洲象或非洲象。检察机关对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姜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支付生态环境赔偿金。
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9444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姜某虽未直接实施猎杀野生动物行为,但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滋长了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而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宫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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