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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88只棕头鸦雀出售获利 胶州法院:一人被判刑另一人被处罚金

张某、吴某非法狩猎88只国家保护鸟类棕头鸦雀并出售获利,后被抓获归案。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吴某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了解,2022年2月至4月,张某、吴某在胶州辖区的禁猎区域、禁猎期使用捕鸟笼、诱鸟器等工具猎捕棕头鸦雀并出售获利,其中,张某出售82只,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吴某出售6只,获利人民币800余元。棕头鸦雀,又称黄滕、红头仔,属于雀形目莺鹛科棕头鸦雀属鸟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二被告人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吴某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非法狩猎罪的保护法益是“野生动物资源”。本案中,被告人捕猎的棕头鸦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进行非法狩猎将会触犯该罪名。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实现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大幅扩大。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郭倩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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