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发布黄岛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年),西海岸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及15家驻西海岸新区金融保险机构代表应邀出席会议。
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现场。
黄岛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德海介绍了近年来黄岛法院金融审判总体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下金融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与会人员围绕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天数、加强工作沟通衔接提高案件质量、促进金融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等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黄岛法院还精选了近年来审结的金融审判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说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作用。
下一步,黄岛法院将持续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司法和金融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金融审判工作水平,全力为西海岸新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引领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张某与裴某系朋友关系,裴某以资金周转需求为由自2019年6月起陆续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扫码支付、微信转账、现金及刷信用卡等方式出借款项给裴某。2022年6月,经双方对账,裴某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裴某尚欠张某本金100万元,利率约定为月息1%。庭审中,张某明确其出借给裴某的自有资金700793元、通过信用卡及支付宝花呗等套现资金281207元。后裴某并未按约定还款,张某遂将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裴某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明确其出借给被告的自有资金700793元、通过信用卡及支付宝花呗等套现资金281207元,经审查其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账单详情页、支付宝电子凭证、信用卡消费账单、信用卡电子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收条等证据,法院对张某向裴某出借款项700793元的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该借款应当偿还,并应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支付利息。而其他281207元系从金融机构套取,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涉及信用卡及支付宝花呗等套现部分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裴某取得的281207元应予返还给张某,约定的利息自始无效,但裴某应当向张某支付该部分资金的期间占用费用。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张某的部分出借资金系通过信用卡及花呗套取而来,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条款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裴某因此取得的不当财产应予返还张某,且张某并不能依据约定的利率来主张利息,仅能主张该部分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信贷管理秩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便没有了法律依据,一旦后续出现纠纷,想要对方偿还利息便无法可依。朋友借钱要量力而行,套现信用卡、花呗、借呗、银行转贷借款的方式不可取。
案例二:
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
法院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9日,赵某因经营美容店所需向陈某借款20万元。赵某向陈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等,并口头承诺了利息,双方并未就利率达成一致的书面约定。借款到期后,赵某一直未还本付息。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按约定偿还本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已到期,赵某应依照约定向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赵某未能如期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陈某要求赵某支付利息的诉请,虽然赵某在借款时承诺会向陈某支付利息,但因双方并未就利率或利息数额达成一致的书面约定,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不明,依法对陈某要求赵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赵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中,赵某仅是口头承诺支付利息,双方对利率及支付的具体数额等标准并未达成一致明确的书面约定,故法院对陈某要求赵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与借款人就利息支付的标准达成书面、明确的约定,以防纠纷发生后遭受利息诉请无法获得支持的损失。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李晓燕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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