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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滴滴出事故  崂山法院: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王某利用私家车兼职跑滴滴,载客完毕在一地下车库停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平安保险公司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平安保险公司128000余元。

据了解,2021年6月12日,王某驾驶私家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一地下车库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刘某车辆维修费用13万余元后,被保险人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平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获代位追偿权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原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3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认为,其驾驶车辆正在停车场停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上仅其一人未载有付费的旅客,且登记状态为非营运车辆,因此,该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

太平洋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天晚上7时至8时,王某离开家,次日凌晨才返回家,根据王某手机上滴滴订单可以推断其当晚驾车外出,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了代位追偿权。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王某是否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从6月11日晚7时即开始从事滴滴运营,一直到次日凌晨0时48分,凌晨1时26分,其在车库停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从事完滴滴运营其回家停车过程即使只有其一人也系其因从事滴滴运营而必然产生行程,应视为滴滴车业务的延续,而非完全基于家庭自用,故王某在从事滴滴车运营服务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情况下,其从事滴滴营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高于家庭自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128000余元应由王某予以赔偿。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私家车从事运营活动的那一刻起,其“家用”性质已改为了“营运”性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一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即便是车上没有乘客也属于营运行为的延续,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因此,私家车车主在兼职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内容并交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费,避免自己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范天梦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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