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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办法规范公共数据运营试点工作

近日,青岛市大数据局印发《青岛市公共数据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运营试点中各方责任,在平台建设、数据供给、数据管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评估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平台建设方面,规定运营单位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再新建公共数据运营通道;已经建设的,应纳入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服务。在数据供给方面,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集中汇聚数据。青岛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运营需求,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向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在数据管理方面,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明确专员,对接大数据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公共数据运营单位设专业岗位进行数据管理,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及时反馈数据质量问题确保数据好用,确保信息可追溯。数据应用方面,规定运营单位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挖掘应用场景,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利用,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提供优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数据安全方面,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要求运营单位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息主体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在评估和退出方面,应每年组织对公共数据运营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运营单位未通过评估或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建议运营单位退出试点,由市政府重新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下一步,青岛市将加大公共数据运营试点推进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方面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宋佳

责任编辑:李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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