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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112万元!一雇主“躲猫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2年

年关已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拖欠工资仅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最多就是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侯某承接工程后雇佣工人施工,但自2019年7月起一直拖欠工人工资未付。工人们因侯某逃匿,无法与其联系,遂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后向侯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侯某限期内支付工人的工资,后侯某仍不支付工人的工资。公安机关立案后多次联系侯某,其拒不配合。后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将侯某抓获。经调查,自改正期限届满至侯某被抓获,其仍拖欠6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2051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支付劳动报酬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司法保护屏障。作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单位的信誉,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认为欠薪只承担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遭遇恶意欠薪时,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德成  刘阳阳

责任编辑:李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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