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2月28日讯(记者 孙军)今天,青岛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时移交幼儿园,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合理使用。
《办法》规定,居住区分区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幼儿园。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对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办法》指出,全市各区、市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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