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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日常管理,青岛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备案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查,区(市)民政部门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及时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此外,对不同情形下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办结时限也作了具体规定。

青岛市通过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进一步理顺备案程序,全面提升办事效率,有助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有助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有效提升服务能力,激发基层活力,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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