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缓解疫情期间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青岛市自2022年7月起,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一、缓缴范围。执行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为参加青岛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应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二、缓缴时间。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8、9共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10月起,相关中小微企业应当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同时,应及时足额缴纳10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参保职工后续医保待遇。
三、经办模式。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如出现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参保单位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范围、但未被列入缓缴范围的,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制式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可从市医保局官网下载),经审核后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四、待遇享受。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按月正常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及时报销、应报尽报,个人账户正常计入。
企业未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应在10月份一次性补缴单位缴费的同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一次性足额补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后,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可做补报处理,个人账户可一次性补计。未按时补齐缓缴期间单位和个人费款的企业,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其他情况。参保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缓缴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待缓缴期结束后一并做补缴处理;有按月正常缴费需求的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自行选择“全额缴费”或联系医保经办机构取消缓缴。
据了解,此次缓缴,大约涉及中小微企业23.6万户、在职职工135.16万人,分别占企业缴费单位和企业缴费职工的87.7%、54.7%,预计可为企业腾出资金18.37亿元。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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