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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阶段性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据北京日报,北京市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暂缓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权益如实记录。实施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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