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农村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水平,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农村非低保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气暖减免政策的通知》,提出对青岛市农村非低保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气暖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政策对象
具有青岛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非低保农村残疾人。
政策标准
(一)水费减免
对青岛市农村非低保残疾人家庭,以供水企业“一户一表”为基准,每月每户减免生活用水费用5.7元,每年减免水费68.4元。
(二)燃气费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月减免生活用气费用7.2元,每年减免86.4元。
(三)采暖费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家庭户为单位,每年一次性减免采暖费用不低于200元。
青岛市明确,由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落实减免。其中,供水费用从每年4月份开始减免,累计减免至年度政策标准为止。当年度内,家庭累计生活用水达不到年度政策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总费用予以减免。供气费用,以残疾人用户上年度生活用气费用为基数(不高于年度政策标准),通过收费系统充值等方式进行减免,以后每年依次类推。采暖费用,由供暖企业于每年12月份减免到位。
青岛市要求,各相关区(市)政府作为责任落实主体,要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残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好农村非低保残疾人生活用水、气、暖减免政策。因落实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市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现行补助政策框架内统筹予以考虑。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可行性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已建立农村非低保残疾人生活用水、气、暖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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