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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手机竟被“提前激活” 莱西法院判决通讯店“退一赔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网上订餐、移动支付等新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正兴起,消费者不再局限于亲自到实体店购物,但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购买产品时经常真假难辨,最终沦为待宰羔羊。这不,王某花5620元买了一部新手机竟被“提前激活”,其遂将某通讯店告上法庭。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通讯店退回原告王某手机款,并三倍赔偿16860元。

据了解,2021年6月,王某委托他人向某通讯店购买一部价格为5620元的手机,通过顺丰邮寄收货正常使用三个月后,因使用不慎致手机内外屏碎。经官方售后检测认定,手机在购买前已被激活使用,售后保修期两个月。王某认为,该通讯店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通讯店退还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购买商品的知情权。关于手机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该通讯店出售已被激活使用的手机,致王某陷入错误意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其行为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销售欺诈。王某要求该通讯店“退一赔三”,应予支持。扣除手机损害维修费用,该通讯店应当返还王某手机款并支付购买手机价款三倍赔偿金16860元,王某退还该手机。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销售者掌握着商品信息,在销售商品时其若有心隐瞒,消费者往往无法充分获取到商品的完整信息,造成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案通过对个案审理作出判决,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以利益平衡理念指导民商事裁判,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明晶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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