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青岛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刑事、民商事、执行典型案例

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十大刑事、民商事、执行典型案例。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十个刑事、民商事、执行典型案例,是从2021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的案件中梳理选取的,具有社会关注度高、类型新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等特点。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增强公众法律意识,规范社会行为,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没收违法所得

我国首例向境外申请诉前保全案

【案情简介】

2001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欣利用担任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该公司资金,并用部分侵吞款购买该公司和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分红等方式继续侵吞上述两家公司资金并购买该两家公司股权,涉嫌贪污共计折合人民币3.6245亿元,并最终取得该两家公司100%股权。期间,张某欣利用部分赃款注册成立三家公司用于转移违法所得,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地块等。2014年11月4日,张某欣逃匿境外。2016年5月17日,张某欣在澳大利亚死亡。

2021年12月23日,青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境内外证据材料当庭质证,查明了张某欣违法所得的事实,裁定没收张某欣实际持有、控制100%股权的5家公司及转移至妻女在澳大利亚名下澳元共计1327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块及孳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第一例向境外申请诉前保全的违法所得没收案件。该案外逃腐败分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人民法院遵循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决策部署,敦促澳方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定,深化了反腐败全球治理的交流合作,发挥了司法机关在加快形成“不能逃、不敢逃”的机制和氛围中的积极作用,彰显了我国“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

27人诈骗3900余万元

首要分子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7年,魏某奇注册成立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招聘王某、肖某兵等人担任部门主管。该公司通过植入网站广告、购买等方式,获取糖尿病患者个人信息共计21900余条,然后打着“健康指导老师”“中医老师”名号,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该电信诈骗集团共骗取被害人钱款3900余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魏某奇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肖某兵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青岛中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保健养生是社会大众特别是很多中老年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和特殊群体关注的保健养生等事项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法院通过全程公开审理此案,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司法宣传,有力提高了公众防诈骗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美团外卖”“二选一”被控侵权

法院判决赔偿“饿了么”100万元

【案情简介】

“饿了么”平台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平台覆盖范围包括青岛市即墨区。“美团外卖”提供与其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平台覆盖范围包括青岛市即墨区。在本案涉及的青岛市即墨区,原告“饿了么”平台经调查发现,“美团外卖”如果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会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如果被拒绝,就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饿了么”平台遂请求法院判令“美团外卖”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均为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平台,两个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美团外卖”的行为损害了“饿了么”平台、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有关平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随之而来。法院秉持公平正义,核查分析“二选一”逼独行为对相关平台经营者、商户、消费者及市场秩序的影响,向互联网恶意竞争行为“亮剑”,为互联网外卖平台的经营厘清了行为边界,维护了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秩序。

案例四:

交易惯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美一家公司拖欠货款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

2017年起,青岛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北美某有限公司供应货物用于JK100电力设备项目,涉案货款总额为31626909.53加元,某电力设备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北美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231243.1加元。某电力设备公司起诉要求北美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北美某公司认为涉案货物单价每吨为1835加元,货物总重量13579吨,涉案货款总额应为24917465加元,北美某公司认为其并不欠货款。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对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认可双方的交易惯例为先行“商定价格”,因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该交易习惯对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具有约束力。青岛中院到海关调取某电力设备公司出口报关单中载明的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款、商品规格等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信息及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数额一致。北美某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该行为构成违约,故对某电力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国际货物在交易过程中,因受地域、语言等影响,存在大量的下达订单不规范、价格约定不明确等问题。法院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双方交易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平公正依法作出判决,既优化了国际贸易营商环境,提高了对外贸易法治化水平,又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心和力量。

案例五:

收购大王蛇穿山甲熊掌做成菜品对外销售

用劳务代偿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某艺术中心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并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公安机关经鉴定查明,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上述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余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民法典》生效后对生态环境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益尝试,同时将替代性劳务代偿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履行中,以司法护航环境保护,发挥了遏制不法行为与预防警示教育的双重作用,实现了在惩罚中教育、在教育中宣传的目的,对引导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黄岛区府院联动抓关键破难题

盘活企业资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案情简介】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占地面积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是集商业、住宅、娱乐及酒店于一体的大型滨海城市商业旅游综合体。但近几年该公司因财务困境发展停滞,引发融资违约、拖欠工程款等系列问题,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本案资产体量达60多亿元,涉及债务规模近74亿元,各类债权人300余家、购房业主近1400户、商户近300户,面临很大盘活压力。黄岛区人民法院准确识别企业重整可能性,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受理该企业破产重整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设计购房户债权等方式提高债权人综合受偿率,同时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破解重整计划表决通过难题;通过审计分析和专项调查,破解利益相关方质疑难题;通过批准继续经营,落实府院联动机制,破解重整期间难题。今年1月18日,重整计划草案通过。1月20日,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青岛西海岸新区迄今为止最大的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与政府联动,在司法程序引导规范的前提下,抓住关键难题分类击破,实现了通过破产重整盘活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有力维护了经济秩序,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培训机构关停学员遭遇退费难

法院判决退还剩余学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高某在青岛某外语培训学校购买某课程120课时,预付课时费18488元,并签订《入学协议》。因疫情防控要求,该外语培训学校长时间未安排线下授课,后因资金链断裂倒闭。高某向该学校申请退课退费,该学校按照《入学协议》规定,同意扣除体验课时费用于4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9843元,但经多次协商仍未退还,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入学协议》,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高某按照约定预付培训费,该学校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且高某申请退费时,该学校表示同意,该约定真实有效,遂判决被告该学校向原告高某退还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退费难”是不少预付费行业的顽疾,特别是在教育培训行业中,涉及对象广、事关未成年人教育。本案依法判决,既提醒公众谨慎评估预付费风险,也向经营者敲响警钟,疫情期间更要时刻践行企业自律,保证诚信运营,从源头上避免纠纷。

案例八: 

搭顺风车发生事故遭拒赔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张某为其家庭自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后通过相关网络平台登记从事顺风车业务。2019年7月5日,张某驾驶该车搭载顺风车人员时与案外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及施救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属于非营运车辆实施营运车辆载客行为,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顺风车属“共享出行方式”,收费标准远低于正常营运车辆收费标准,难以获取较高利润,客观上起到控制顺风车危险程度的作用,且张某接单路线均属居住地到工作单位之间,系私家车主正常出行的合理线路。因此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并未使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遂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私家车主从事顺风车服务越来越多。顺风车是一种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可以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本案判决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既对私家车用于顺风车业务的性质作出了判定,又起到了鼓励共享出行、低碳出行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九: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对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12日,罪犯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以来,郑某某经过五次减刑,已实际执行刑期15年4个月。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犯虽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17年后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

【典型意义】

积极履行刑事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既是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损害的方式,也是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本案从严把握假释条件,对确有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不予假释,符合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改革精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十:

查封钢铁产能指标进行置换执行

促进生态保护和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情简介】

青岛中院在执行某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等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名下的钢铁产能指标,青岛中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进行了查封。

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青岛中院立即推动该案执行程序。在统一协调下,申请执行人某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钢铁有限公司、某铁矿、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查封的200万吨钢铁产能指标进行置换执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执行钢铁产能指标是一种新型财产执行方式。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政策,将钢铁产能指标由低效率、高耗能企业转移到高效率、低能耗的企业,有力推动了该类财产置换程序的运转,实现了钢铁产能指标配置利用率的最大化,促进了生态保护和企业高质量发展。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臧剑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责任编辑:林红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