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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十大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前11个月审结减刑假释案2053件

12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减刑、假释工作,发布十大减刑、假释典型案例。截至今年11月底,青岛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053件,其中三类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案件78件。

今年以来,青岛中院依法从严掌握裁判尺度,不断强化审判公开和实质化审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持续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严格把握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和假释案件“假释后没有再犯危险”的实质条件,对考核计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综合考察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后,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减刑、假释。对三类犯罪,严格审查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

青岛中院进一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严格审查罪犯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把牢实体条件。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疑难复杂等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究制度,把牢程序要求。

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阳光透明,青岛中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公示罪犯情况,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依法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对三类犯罪及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案件审理,全程接受监督。

为提升减刑、假释工作水平,青岛中院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制作《减刑、假释工作手册》,细化办案流程,强化节点管理,修订文书样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每月对重点案件建立台账,形成数据库,定期进行抽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检察、公安、监狱、社区矫正等部门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统一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进一步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狱内法庭加载四级法院信息传输软件。今年以来,青岛中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并对一体化办案平台进行改造完善,优化办案平台模块,系统自动提取关联数据,初步形成相关法律文书,审判质效大幅提升。

青岛中院从今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包括5个依法不予假释案例和5个依法从严减刑案例,体现了青岛中院强化实质化审查,依法公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信心和决心。

附:青岛中院十大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暴力犯罪对社区有不良影响

法院对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石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5月减刑8个月,已执行刑期5年1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今年3月4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石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5次,获得考核分554分。另查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石某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虽无社会危险性,但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石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不予假释。

案例二:

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法院对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减刑1年1个月,2017年7月减刑8个月,2019年8月减刑8个月,已执行刑期10年10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报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并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

今年4月7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孙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88分。另查明,孙某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纠集者(被纠集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积极实施者,其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不予假释。

案例三:

有吸毒史且有再犯罪危险

法院对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1年,2018年8月减刑9个月,已执行刑期9年5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今年8月3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陈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考核分4847.5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余刑2年10个月,假释后有再涉毒品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不予假释。

案例四:

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不履行

法院对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12日,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2年1月减刑2年,2016年12月减刑1年11个月,2019年2月减刑6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15年4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今年10月8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郑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894.5分。另查明,该犯于今年4月9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郑某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17年后的今年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的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不予假释。

案例五: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对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叶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8年1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叶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今年10月8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叶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307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未征求被害单位意见。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叶某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参与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社区矫正机构也未征求被害单位的意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叶某不予假释。

案例六:

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

法院对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707元(其中连带赔偿14759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3年9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华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6个月。

今年3月4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华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9年2次因违反监狱规定而受到扣分处罚。另查明,该犯199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且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华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曾2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撞击被害人轿车,情节严重,确有履行能力而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减刑5个月。

案例七:

严重暴力犯罪

法院对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李某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1年6个月;2018年8月减刑5个月,已执行刑期10年9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6个月。

今年4月7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李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5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受到扣分处罚1次。另查明,该犯2002年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因假释期内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系累犯。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李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有2次犯罪记录,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减5个月。

案例八:

金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巨大

法院对主犯依法从严减刑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陈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货款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6年11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6个月。

今年6月4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陈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5次,已全部缴纳罚金人民币220万元,已退赔被害人损失88181104.75元。另查明,该犯2000年3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了上列全部犯罪,系主犯,在犯罪过程中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数罪并罚的刑事处罚,且其中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并有犯罪前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刑5个月。

案例九:

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不履行

法院对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赵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7年2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6个月。

今年6月4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赵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7次,先后3次因违犯监规受到扣除考核分的处罚。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1万元全部未履行,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还查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赵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金融犯罪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有犯罪前科,多次违反监规,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减刑5个月。

案例十:

性侵未成年人

法院对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4年。执行机关以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9个月。

今年7月5日,青岛中院立案后,在罪犯唐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该犯强奸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减刑8个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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