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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青岛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据了解,其中,各区经济发展用地留用指标比例最高限额为:市南区20%,原市北区(含浮山新区)23%,原四方区26%,李沧区30%。

根据相关资料介绍,所称的“集体土地收储”,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转非”国有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的原则,开展土地配置并依法征收后,实施土地储备、补偿以及收储整理、前期开发等工作。

集体土地收储工作应当与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由市统一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收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应当按照规模相当、区位相近的原则,将规划为工业、商服、住宅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与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的公益性用地搭配,一并收储;应当符合安全利用开发条件,入库统一管理。

实施集体土地配置          

征求意见稿提到,集体土地配置由市统一征地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规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实施,将其土地逐一划分为安置用地、补亏用地、经济发展用地和一般可征地。

实施集体土地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安置用地、补亏用地,妥善留用经济发展用地,统筹考虑经营性用地与公益性用地纳入储备的规模和时序。

集体土地配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以及政府统一征地、储备等工作的依据。未经批准土地配置方案的集体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分类实施收储补偿            

集体土地纳入储备后,收储补偿费按照土地配置分类确定的标准核算;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按照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计算。

安置用地。收储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核算,统筹用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不予单独计算;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从补亏用地的收储补偿费中统筹解决。安置用地纳入储备后以划拨方式供应,所建房屋专门用于村(居)民的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补亏用地。收储补偿费按照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市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90%(含土地储备成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核算,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政府,用于补亏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亏之后的剩余资金由区政府统筹用于其区内的旧城(旧村)改造。补亏用地纳入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工作和安置用地的开发建设应当协调统一、依法开展。

经济发展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经济发展用地,收储补偿费按照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市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80%(含土地储备成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核算。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发展用地,收储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登记用途(用途未确定的,参照土地所处级别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80%核算。经济发展用地收储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般可征地。收储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核算,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健全经济发展用地处置机制          

鼓励经济发展用地买断收储。对于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经济发展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将其以买断补偿方式纳入政府储备、入库管理,统一实施规划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收储补偿费按照规划用途评估地价扣除国家、省、市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的80%(含土地储备成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核算,完成土地入库后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支持回购经济发展用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优先定价回购该组织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经济发展用地上所建房屋(商品住宅除外),回购面积、价格等事宜由区政府核定,可以纳入土地出让附加条件。

完善补偿核算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收储补偿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执行,由市统一征地服务中心按标准进行核算,按规定组织资金清算和支付工作。

补亏用地、经济发展用地出让后,因规划变更、实测增容、地下空间利用等原因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收储补偿费的核算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边角地,可与该组织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土地搭配一并收储,其收储补偿费用列入该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储备成本。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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