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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检察院印发《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 律师联系检察官不再难

日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印发《青岛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是市检察院搭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协作平台,扎实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近日,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检律协作座谈会。会上,市检察院介绍了关于出台《青岛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试行)》的情况。市检察院参会的各部主任、副主任和与会律师代表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如何联系检察官交流了意见。

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刘均从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的履职情况、律检同堂培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制度、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知情权、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及案件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电子卷宗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广大律师对青岛两级检察机关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谢。青岛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主任楚啸参加会议并发言。

市检察院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解决律师联系检察官困难实际,在征求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各业务条线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印发了《青岛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试行)》。《规定》共十五条,主要针对律师联系检察官存在困难的情形,对于检察官主动约见律师及律师直接联系检察官听取意见的不包括在内。检察官听取意见的联系工作由案管部门和控申部门根据受理案件范围分工负责,案件范围包括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监督案件、行政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规定》明确了电话预约、现场预约和12309中国检察网三种预约方式,对于律师提出当面听取意见的,检察官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当面听取,确实无法当面听取的将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切实保障听取律师意见权益落实。案管部门和控申部门每月对预约申请进行梳理管理,对检察官没有听取意见的,将由控申部门依照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为保障该《规定》有效执行,市检察院制定了对基层院听取意见进行监督的规定,并将听取意见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维护。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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