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鼓励引导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为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政策,规范申报,现对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乡村振兴是国家重大战略,国家鼓励工商资本返乡支持乡村振兴。目前农业农村发展短板依然明显,资金投入仍显不足,制约了农业优质高效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水平。“十四五”期间,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入关键时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需要工商资本加大投资力度。
二、决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支持政策〉的通知》(青农委发〔2019〕5号)第12条“支持工商资本下乡。
对工商资本年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由市、区市财政联动按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推进“千企助千村”活动,引导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各类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三、出台目的
《细则》落实国家、省、市政策精神,鼓励引导工商资本重点投向第一产业,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以重大产业项目为龙头,带动我市现代农业高水平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贡献力量。
四、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十七条,分为总则、奖补范围及标准、工作程序、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六章,明确了项目奖补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一章,总则。明确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是指对纳入青岛市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且工商资本投资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乡村振兴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第二章,明确了项目奖补范围及标准。申报条件:申报项目需纳入青岛市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项目投资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未违反环保政策、土地政策,不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安全生产问题,以及严重失信行为。
奖补标准及资金来源:按年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和胶州市,按市和区(市)5:5的比例分担;平度市、莱西市,按市和区(市)6:4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明确了工作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区市审核、市级复核、公示及备案等程序。企业提报材料,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并公示,由区(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兑付奖补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在奖补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第六章附则,明确了企业要配合核实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有关情况处罚做了说明。政策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五、主要措施
为有效发挥政策激励和引导作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基层单位现场宣传贯彻,政策起草单位实地走访企业等形式送政策上门,让更多企业第一时间了解政策,掌握奖补申报方式;二是加强对区市基层指导力度,确保复核奖补的项目不漏网,且严格规范奖补条件审核;三是加强政策奖补申请规范化运作,压缩奖补申报、审核、复核、公示等环节时间,及时兑付企业奖补资金。
六、申报奖补程序
《细则》明确,由企业自主申报,按照区市审核,市级复核并公示,区(市)兑现奖补资金,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工作流程详见下图。
七、相关内容解读
1、对政策时效和项目时效的界定。
《细则》试行两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2021年组织申报2020年度项目,2022年组织申报2021年度项目。项目投资年度计算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工商资本投资额的界定。
年实际新增工商资本投资额必须扣除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国有企业投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等均算作工商资本投资范围内。
3、对项目和投资主体的要求。
必须以单个项目申报,以发改部门立项为准。多个项目打捆申报的不予受理。项目投资主体必须为企业法人机构,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的项目不予受理。
4、项目投资企业注册地不受限制。
申报项目在青岛市域范围内,投资企业注册地在青岛市以外的,可以申报。
5、区(市)审核和市级复核。
政府有关部门有能力的可以自行审核复核,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复核。
6、项目投资企业要配合监督检查。
申报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实地核查、资料凭证核实以及会计查账等工作。
7、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盖公章的要求。
申报文件装订成册后的封面需加盖公章,提供的有关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申请表需要加盖公章。
八、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联系人:牟永涛,电话:0532-66999682。
附:青岛市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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