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李某酒后乘坐公交车时嫌车速太慢,竟殴打司机。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今年8月23日,李某酒后乘坐公交车时,突然从后车厢走到驾驶室旁,以车辆行驶太慢为由,伸手越过驾驶室隔板,殴打司机右臂,致车身左右摇摆,司机紧急停车并报警,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或殴打行驶车辆中的司机的恶性案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为了更好地罚当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可能入刑。在此,提醒广大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尊重司机,文明乘车,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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