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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条“红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青岛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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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李珍梅)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学校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资本化运作。日前,青岛市教育局印发《青岛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52条负面事项为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划出“红线”。

为落实“双减”政策,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日前,青岛市教育局印发《青岛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清单》共划分了依法办学、教职工管理、财务和收退费管理、教育教学和招生管理、其他等5大类负面事项。其中依法办学涉及17条负面事项,包括未经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资本化运作;各种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服务水平低下、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

教职工管理涉及7条负面事项,包括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无教师资格的教师从事学科培训等。

财务和收退费管理涉及7条负面事项,包括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未向社会公示;未与培训对象依法签订培训合同,如有特别约定的未在合同中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未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等。

教育教学和招生管理涉及20条负面事项,包括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机构提供“拍照搜题”等学习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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