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新模式层出不穷,从网约车、顺风车到共享单车、共享租车,新业态的涌现不断对传统保险业提出挑战。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郝李丽法官依法审结一起私家车共享出租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现场
据了解,今年1月,鹿某将其名下一辆小型轿车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单重要提示栏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月,鹿某通过某共享租车平台将该车出租给苗某,约定租金为163元/日,租期自今年2月4日9时起。今年2月4日晚上6时,苗某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与围墙相撞,致车辆受损。经认定,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为家庭自用从事租赁,改变涉案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后鹿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等共计9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而原告鹿某通过共享平台将该车交由不特定第三人租赁使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及用途,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出险几率,该变化超出了被告该保险公司预见范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因鹿某未将上述情形及时通知该保险公司,现案外人苗某在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风险应当由鹿某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对原告鹿某主张被告该保险公司赔偿其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阳阳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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