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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再婚后因工死亡补偿款分割不均起纷争 法院判决失独老人获一半死亡赔偿金

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一旦子女因疾病或意外亡故,子女的配偶与老人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就此中断,老人的精神寄托及晚年生活均会遭受严重考验。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独老人与去世儿子再婚家庭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老人唯一的儿子因工死亡,留下死亡赔偿金789600元,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考量,对逝者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妥善化解了老人面临的赡养困境。

据了解,现年62岁的吕某某与59岁的妻子赵某婚后仅生育一子吕某。吕某与前妻离婚后,其未成年儿子吕某兵随吕某共同生活。2016年,吕某与左某再婚,左某与前夫之女仇某也随吕某、左某共同生活。

今年4月3日,吕某驾驶一辆货车到潍坊某公司运输饲料,在装运货物期间被叉车挤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潍坊某公司与其再婚妻子左某、其父母吕某某、赵某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左某、吕某某、赵某、吕某兵、仇某一次性支付因吕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计1335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9600元,吕某某作为死者近亲属代表领取了补偿款。

但在分配上述款项时,左某与吕某某、赵某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产生了争议。左某认为,其与吕某系夫妻,其女仇某与吕某已形成继父女关系,故死亡赔偿金应由吕某的5名近亲属平分。吕某某与赵某则认为,死者吕某是二人的独生子,其辛苦抚养吕某成人,与吕某的关系更为紧密,二人花甲丧子悲痛万分,现均已年迈,本需要儿子的照顾和赡养,所以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其创伤及损失更加重大,对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多分。双方争执不下,左某、仇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参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相关规定,在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量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的依赖程度及其对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本案中,吕某某、赵某将吕某抚育、培养成人,与吕某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现老年丧子而遭受精神上的重创,且吕某死亡后,吕某某、赵某成为失独家庭,再无其他子女对其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赡养义务,对其晚年生活必定产生极大影响,另二人均已年迈,劳动能力下降,亦无固定收入来源,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强,故在分配时应适当多分。

而左某正值壮年,劳动能力较强,对吕某的物质依赖较小,且其与吕某婚龄较短,未育有共同子女,其日后与他人重组家庭的可能性较大,另仇某尚有其生父与左某共同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故仇某、左某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性较弱,故应适当少分。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酌定吕某某、赵某应获得死亡赔偿金的50%,即394800元,其余50%由左某、仇某、吕某兵三人均分。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点评】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步入老年,失独家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失独问题,既是社会热点,也是一个时代无法抹除的伤痛史,更是难以承担的社会责任。

正如本案中的吕某某、赵某,在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后,本应安享晚年,但在独子意外身亡后,面临老无所依的境地,现又因补偿款的分配与儿媳对簿公堂,如何妥善化解纠纷,也是法院的时代使命。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追求各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但不会严格按照份额平均分配,还需参考各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程度,并结合各权利人自身情况及对受害人的依赖程度作出综合认定。本案即根据各家庭成员与吕某的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按比例进行了适度分割,对于老年丧子的吕某某、赵某给予适当倾斜,体现了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彰显了公平正义。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徐志坚  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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