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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提高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地方生活补助标准 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

近日,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将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及符合条件的军改期间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随军配偶的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

【享受主体】

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以及符合条件的军改期间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随军配偶。

【享受条件】

1.驻青部队随军配偶已办理随军手续并取得本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已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规定,享受部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已领完失业保险金或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

1.符合领取地方生活补助金的随军配偶,向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师(旅)或独立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审核后,报现役军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

3.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4.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发放生活补助金。

【政策依据】

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役军人发〔2021〕8号)。

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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