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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售信息“网上见”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青岛市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将租售纳入全管理流程,存量房交易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表示,本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

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

据悉,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屋之外的,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系统为“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交易当事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服务平台办理各项业务。

办法指出,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应在各备案机构政务窗口的基础上,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存量房交易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同时将服务平台端口延伸至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机构、街道社区、公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公共服务点,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市)备案机构和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服务平台用户认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为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租售纳入全管理流程

据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将房源信息上传服务平台,并对所提供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交易业务无关的信息。录入发布房源信息,应上传房源的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已备案的经纪服务合同或租赁托管合同、存量房买卖/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户型图、拟出售/出租价格、房地产经纪人信息、代理人员信息等材料,备案机构通过系统验核无误后生成房源核验码,同步在“青岛网上房地产”公示该房源区域、面积、户型、拟出售/出租价格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售房源信息时,应同时公布房源核验码。另外,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与服务平台对接,核验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或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当事人就存量房交易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可直接使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系统终端,也可以通过自有系统与服务平台对接方式。未经经纪机构自行协商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在签约公共服务点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可通过服务平台对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进行核验。服务平台自动完成合同的校验,即时完成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向当事人反馈信息、发送交易合同密码。服务平台的房源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

另外,对于集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建立楼盘表,纳入服务平台分类管理,按规定办理信息采集、项目入网、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

佣金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在资金监管方面,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办法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应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此外,办法还提到,将进一步提供信息共享服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教育、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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