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6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去年“6·26”国际禁毒日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审结毒品类犯罪一审案件380件450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276件346人,容留他人吸毒案90件90人,2个罪名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数和被告人数的96.3%和96.8%。另外,审结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走私毒品等案件14件14人。
“去年以来,青岛中院审结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5件9人,判处死刑(包括死缓)4人,判处无期徒刑2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1人。包括孙晓平、胡姚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9000余克,杨志豪贩卖、运输毒品1300余克,安超贩卖、运输毒品1100余克,周勇、陈容汉、蔡严运输毒品900余克等案件。涉案毒品类型仍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主,‘零包’毒品案件占比高、数量大。”青岛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青岛法院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毒枭及制贩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从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5人,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39人,占判处重刑被告人的52%。加大财产刑力度,依法判处罚金447.4万元,对被告人进行经济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认罪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落实从宽政策,鼓励被告人悔改自新。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与公安、检察及海关等密切配合,依托审判资源优势,通过案件审判、新闻发布、司法建议、法治教育等方式,宣传打击和治理工作成效,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公众,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青岛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个罪名,既有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也有“零包贩卖”的。青岛中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防范意识。
青岛中院告诫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不要心存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劝告吸毒人员,关爱自己,关爱家庭,拒绝毒品,远离毒品,过健康正常人的生活,对得起父母的养育之恩,承担起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夫妻结伙贩卖、运输毒品
丈夫被判死缓妻子获刑7年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孙某出资,到成都联系胡某购买毒品,先后七次购买甲基苯丙胺9139.8克。
胡某按照与孙某的约定低价购买毒品,驾车运输毒品到青岛,或者将夹带毒品的邮包通过快递发送到青岛交给孙某,累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139.8克。其中,其妻子林某参与筹集毒资和到青岛收取贩毒利润,在明知运送毒品的情况下,仍陪同胡某将毒品从成都运送到青岛,涉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179.8克。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胡某、林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孙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二:
查获毒品近千克
二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5日,陈某、蔡某二人从青岛市出发到江西省丰城市,在某大酒店绿化带内获取约1000克毒品。同年7月27日,二人携带上述毒品返回青岛,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白色晶体995.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数量大,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二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蔡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蔡某重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三:
非法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
被告人获刑16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以来,鹿某伙同宋某为了制造毒品,购买了丙酮等原料及设备,鹿某在其住处研制生产氯胺酮、制毒物品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由宋某负责联系买家,对外销售,至2018年12月29日,鹿某制造氯胺酮382.4克,非法生产羟亚胺64.6409千克、邻氯苯基环戊酮45.8147千克,非法买卖羟亚胺18.75千克,非法获利22万余元。后宋某死亡。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鹿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构成制造毒品罪;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结果】
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鹿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氯胺酮俗称“K粉”,是一种很危险的精神科药物(毒品)。鹿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预谋用于贩卖,主观恶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四:
查获400余克冰毒
被告人获刑15年
【案情简介】
封某与黄某联系进行冰毒交易,约定每克人民币220元。2020年6月9日,黄某收取封某定金3万元后,从广东省汕头市购买毒品一包驾车到莱西市某小区门口交付给封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封某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被依法扣押。经称重、鉴定,白色晶体净重4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其承租的房屋内查获了电子秤、塑料袋等可能用于毒品分装的工具;其尿检结果呈阴性,能够证实其本人并不吸食冰毒,且查获的冰毒数量多达400余克,远远超出正常吸食量,足以证实封某系以贩卖为目的购入毒品,且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鉴于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封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不得假释。
【法官点评】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
案例五:
辩称收取毒资是“借款”
微信转账记录露出马脚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27日,张某、魏某先后13次向他人出售冰毒15.5克,获取毒资3.2万余元。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魏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裁判结果】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魏某有期徒刑8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官点评】
张某、魏某均辩称,二人之间的转账是张某向魏某“借款”,但是,每一笔微信转账记录在金额、时间上均相互连贯衔接,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了每一笔转账的用途均用于贩卖毒品,足以证实二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二人关于“借款”的辩解没有证据印证,属于拒不认罪的狡辩。
案例六:
“零包贩卖”拒不认罪
证据相互印证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李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20年3月至11月间,先后16次“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3克,非法获取毒资1.2万余元。李某仅对其中2笔贩卖认罪,对其余的14笔贩卖辩称“没有出卖毒品,没有获取毒资”。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得假释。
【法官点评】
李某对14笔贩毒事实不予认罪,涉案的8名毒品买家均为李某的同村居民、“发小”、毒友等或经上述人员介绍购买毒品的人,且有4人多次向李某购买毒品,买卖双方互相熟悉、关系密切。多名毒品买家供述的交易方式、交易地点、购毒暗语等交易细节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李某的辩解属于狡辩,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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