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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之间法徽闪耀 莱西法院一案入选青岛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谭美娜  李姗姗  徐志坚)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据悉,由莱西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审理的“越界开采高岭土矿毁坏农用地197余亩,三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17.5万元获轻判”案件入选青岛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该判决书附设“法官后语”,张杰院长希望三被告人秉持认罪认罚的悔过心理和诚恳态度,在缓刑考验期及未来的日子里,多做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举善事,并带动身边的亲友邻人都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

为莱西法院院长张杰开庭审理被告人崔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2020年,莱西法院在莱西湖畔和姜山湿地分别设立了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和环境资源修复基地,推行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环保、检察、公安联动,凝聚多元治理合力。

一年来,莱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为环境治理筑起法治屏障。其中,审结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越界开采高岭土矿造成197余亩农用地被毁案,公检法合力追缴罚金、生态环境修复金、失地农户补偿款900余万元,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莱西法院积极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署,紧密结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丰富发展司法审判领域中的“绿色”元素,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为提升莱西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一年来,莱西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64件。其中,污染环境罪是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资源类案件中以农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主。

莱西法院举行少年法庭揭牌仪式暨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

“法官后语”取得上佳效果

“上中下、人口手、山石土田、日月水火”,是一代人小学一年级最先认识的14个汉字,是我们认识自身、认识自然的幼学启蒙;以“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为代表的山水田园诗词名篇名句,已汇成我国历史文化长河的一股清流,令人过目不忘、耳熟能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揭示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是中华文明传承至今的瑰宝之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始终具有鲜活的时代价值。

我们因自然而生,我们与大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人们的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我们自身。所以,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摒弃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携手共建共筑共同守护“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的美好家园。

莱西法院法官单松源为莱西市苏州路小学师生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法对犯罪行为科以刑罚,既是惩戒,又是教育。希望三被告人秉持认罪认罚的悔过心理和诚恳态度,在缓刑考验期及未来的日子里,多做一些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举善事,比如担任环保志愿者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每年“3·12”植树节期间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倡导绿色消费,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并带动身边的亲友邻人都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愿我们每一个公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美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

上面这段充满哲理和温暖的文字是张杰院长写给三被告人的心里话。“法官后语”出现在裁判文书里,充分体现了法官的人文关怀,使法律有了温度,更有利于改造和感化被告人,做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取得了上佳效果。

□莱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越界开采高岭土矿毁坏农用地197余亩

三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17.5万元获轻判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日,青岛某高岭土有限公司与莱西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高岭土矿联合开采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委会主任孙某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该公司进行开采、销售高岭土矿,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等费用,具体事宜由该公司经理崔某负责。该村委会负责征地事宜,并从该公司收取费用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办理采矿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的年审并支付相关费用。期间,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越界开采高岭土矿,共造成197.83亩农用地被毁坏,其中基本农田36.53亩,其他农用地161.3亩。上述土地已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种。

2014年5月12日,该公司注销。

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崔某、孙某、王某先后被刑事拘留,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该村委会被撤销。

2020年1月22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分别预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分别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万元、93万元、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该公司、原该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尽管该公司已注销、该村委会已被撤销,但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31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莱西市公安局扣押的68.94万立方米高岭土矿由该局依法处置,所得款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官点评】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三被告人损坏大量农用地,其中还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并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认定三被告人自愿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属于认罪悔罪的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不但发挥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倡导对损害结果进行修复的价值指引功能,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决心。

案例二:

小区配电房低频噪声扰民

业主起诉房地产商获补偿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于某购买了青岛某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一楼住宅。 因该实业发展公司建造于该住宅楼附近的配电房(内设4台变压器)存在噪声,于某自2017年7月起在外租房居住。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配电房边界及该房屋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值分别为55.6分贝和40.9分贝。2020年6月1日,于某因不堪其噪声干扰,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该实业发展公司消除侵害,并赔偿原告于某在外租房费用51000元。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社会生活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虽然该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适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但小区内配电设备的噪音控制标准理应比小区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音控制标准要高。因此,本案宜参照适用该标准。另外,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住宅卧室内夜间等效声级值不应大于37分贝。被告该实业发展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对公共配电机房进行隔声降噪处理,应对由此产生的噪声污染负责。

【裁判结果】

2020年8月27日,经莱西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该实业发展公司对该配电房进行降噪改造,符合法定标准,并补偿原告于某经济损失44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居民小区内配电设备低频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对于此类噪声污染,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标准。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的噪声排放限值,认定小区内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配电设备的噪声控制标准应不低于营业场所中的噪音控制标准。同时,居民住宅卧室内的噪声级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经过环保部门检测,无论是该住宅居室噪声还是区域环境噪声,都超过了上述标准,故认定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被告该实业发展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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