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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资源审判“绿色”元素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青岛中院发布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20)》和青岛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2016年5月30日,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青岛两级法院逐步形成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审判机制。五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6671件,包括环境类案件526件,资源类案件6145件。其中,环境类案件中刑事案件219件,民事案件79件,行政案件228件;资源类案件中刑事案件99件,民事案件604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环境类案件中,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占环境类民事案件比重较大;资源类案件中,土地资源类案件占比大;污染环境罪是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2016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类型分布具有地域性特点,刑事案件整体呈上升态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青岛两级法院树立“五大审判理念”、健全各流程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规范化水平、积极拓展审判职能、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效能,持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五大审判理念”,即:坚持严格司法,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思路,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坚持人民至上,立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注重矛盾的基层化解、就地化解、及时化解,切实维护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失的人民利益;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方式,以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积极进行生态系统的再修复,提高生态环境恢复效率;坚持统筹兼顾,平衡处理生态环境修复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坚持示范引领,公开开庭审理典型案件,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在全社会的绿色价值观引领效果。

“为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规范化水平,青岛中院对立案分案环节的识别标准、案件评议环节的研究程序进行规范,并分别联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财政局等单位出台系列意见,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环节的裁判标准、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的适用、环境赔偿资金使用环节管理制度。青岛两级法院通过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单位沟通配合,强化司法宣传,深化理论调研,积极拓展审判职能,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效能。”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介绍。

青岛中院从青岛两级法院2020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发布,包括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较全面地反映了青岛环境资源案件特点。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使命任务。下一步,青岛两级法院将不断丰富发展司法审判领域中的“绿色”元素,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提升青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据悉,青岛财经日报与青岛中院自2017年起已连续五年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前后推出《青岛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特刊》,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案例一: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采砂

六被告人悉数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17日,王某通过拍卖取得某村砂场某砂坑的采砂权,储量为24.98万立方米,采砂期限至2005年5月31日。采砂权到期后,王某不仅在此处非法采砂,还承包该村两处虾池,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此两处虾池作为砂坑非法采砂,曲某为非法采砂的现场负责人,曲某某负责收取钱款。期间,某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向涉案砂坑下达《限期撤离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王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鉴定,王某原矿坑及两处虾池非法采砂价值共计2058340元。2017年冬天,王某还安排曲某、彭某、韩某、孙某等人与另一名村民签订虾池转让合同。2017年冬天至2018年3月,王某伙同曲某、彭某、韩某、孙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虾池中非法采砂。经鉴定,该虾池非法采砂价值为15424000元。

2018年9月2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次日,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17日,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将韩某、彭某、孙某抓获。

后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等,王某、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0年8月6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此外,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曲某、曲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5834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5424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曲某、彭某、韩某、孙某、曲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0年9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且多为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在管理部门的授权与监督下进行。国家对于资源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的资源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砂不仅造成了矿产资源流失,破坏了砂床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而且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对砂石进行水洗、筛分所产生的尾砂、污水等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本案中,王某等人不仅无证开采,还对有关部门的多次制止置若罔闻并再次犯罪,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院通过追究王某等六人的刑事责任,让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出借许可证与他人通谋走私废塑料273吨

被告单位被处罚金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莱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给该工贸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将该工贸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借给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周某、付某使用,周某、付某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交由美国某公司青岛办事处业务员王某,帮助无进口废塑料资质的陈某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273.616吨。2019年9月27日,张某主动投案。目前,周某、付某、王某、陈某均已另案判决。

2020年3月14日下午3时26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沿莱州市莱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莱州某大厦南处,与李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李某及其乘车人何某受伤,后李某、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何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当日,张某主动投案。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犯走私废物罪、被告人张某犯走私废物罪和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与走私废物罪犯通谋,为其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走私废物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两起犯罪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在走私废物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的走私废物犯罪亦构成自首,在走私废物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1年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废物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该工贸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走私废物罪、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

走私进口各类废物不但侵害国家有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还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和风险。自2017年起,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重拳出击,生态环境部等部门亦于2021年1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本案中,该工贸公司、张某虽不是直接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及个人,但通过出借《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对固体废物入境起到了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属于走私废物犯罪共犯,依法应予惩处。本案通过刑罚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入境,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促进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案例三:

越界开采高岭土矿毁坏农用地197余亩

三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17.5万元获轻判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日,青岛某高岭土有限公司与莱西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高岭土矿联合开采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委会主任孙某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该公司进行开采、销售高岭土矿,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等费用,具体事宜由该公司经理崔某负责。该村委会负责征地事宜,并从该公司收取费用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办理采矿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的年审并支付相关费用。期间,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越界开采高岭土矿,共造成197.83亩农用地被毁坏,其中基本农田36.53亩,其他农用地161.3亩。上述土地已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种。

2014年5月12日,该公司注销。

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崔某、孙某、王某先后被刑事拘留,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该村委会被撤销。

2020年1月22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分别预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分别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万元、93万元、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该公司、原该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尽管该公司已注销、该村委会已被撤销,但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31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莱西市公安局扣押的68.94万立方米高岭土矿由该局依法处置,所得款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官点评】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三被告人损坏大量农用地,其中还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并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认定三被告人自愿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属于认罪悔罪的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不但发挥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倡导对损害结果进行修复的价值指引功能,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决心。

案例四:

擅自收购处置废油  非法排放含油污水

六被告人污染环境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刘某为了获取利益对外谎称能够处置含油污水,他先通过逄某找到丁某,由丁某帮其指定排污场所,后又通过刘某某联系李某,由李某联系为某能源公司排放含油污水。2018年5月以来,刘某伙同王某某、黄某多次用油罐车将该能源公司产生的含油污水非法排放至丁某事先指引的青岛市李沧区某海水淡化厂西侧北墙外的明渠内,共计排放9车约180吨,刘某获利人民币24000余元。其中,王某某、黄某驾驶刘某的一辆油罐车帮助排放4车约80吨。

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其公司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仍在其公司院内非法设置储油池、储油罐,并四处承接船舶废油及工业废油等,经自然沉淀土法提炼原油。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王某从任某、徐某、闫某等处收购废油共计1193.86吨,经检验,该公司储油池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造成储油罐周边土壤受到石油烃污染。2018年6月,王某分三次将约60吨含油污水交由刘某处置,刘某将该污水非法排放至李沧区某海水淡化厂西侧北墙外的明渠内。经检验,刘某等人所排放的含油污水属危险废物,该行为造成了地表水水体污染。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丁某、王某某主动投案。犯罪嫌疑人黄某、刘某被抓获到案。另悉,逄某、刘某某、任某、徐某、闫某已另案处理。

2019年3月25日、2020年1月6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丁某、王某某、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丁某、王某某、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均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丁某、王某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丁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对被告人王某、李某、丁某均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王某某、黄某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丁某、李某、王某某、黄某积极缴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14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

随意排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不仅可能引起爆炸、燃烧等危险性事件,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还会污染水体、土壤及大气,导致损害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的对非法排放、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审查,深挖犯罪网络,从源头上斩断利益链条。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有的负责收集及运输废油,有的负责存放及处置废油,有的负责排放废油,废油数量多、污染范围大,对当地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本案通过判处六名被告人刑罚,对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

环保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被罚20万元

一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败诉

【案情简介】

青岛某气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压缩或液化的氮、氩、氧、二氧化碳等气体的充装项目,厂区建有5个气体储存罐,经营期间一直存有气体。2019年7月22日,某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气体充装项目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已建成投产。2019年9月30日,该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10月17日,该局依该公司申请组织听证。听证过程中,该公司对其经营项目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提出异议。该局告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经营项目属于第180项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中的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2月9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直击】

庭审中,原告该公司认为,不能仅以存在仓储罐界定其建设项目属仓储项目,仓储是一种有偿付费的代为储存行为,而该公司经营的气体充装并非仓储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的项目类别是针对建设项目的具体用途而言,其界定标准应当以建设项目落成后的生产体量、运转机制、加工工艺等影响环境因素为主,而非建设主体的经营范围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释义说明等概念性标准为主。该公司所建项目有5个气体罐储存,分别存储氮、氩、氧、二氧化碳等气体,虽然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气体充装,但气体存储系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行为,且其经营的气体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80项规定的范畴,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幅度合理、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所建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020年12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进而提出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三个等级,并对应采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环评措施,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案中,该公司充装、存储的气体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公司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经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及投入使用。

案例六:

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污水被罚款60万元

一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1日,某生态环境局对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8年11月23日,该局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显示,该工贸公司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72mg/L,氨氮为0.175mg/L,悬浮物为384mg/L。根据《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未达到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悬浮物30mg/L的二级标准。该局还发现,该工贸公司的污水通过厂区地下管道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2019年3月25日,该局对该工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60万元。2019年4月1日,该工贸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5月29日,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工贸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该工贸公司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预处理并进行管理,而是通过隐蔽的暗管直接将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且废水的悬浮物为384mg/L,远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被告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该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工贸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该工贸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6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及维护公众健康,我国形成了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为内容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以私设暗管等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暗管排污的危害性,在于其较为隐蔽,不利于环保部门的正常监管,出现危害后果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本案中,该工贸公司在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情况下,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且其废水悬浮物大大超过规定标准,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

案例七:

青岛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非法收售穿山甲二被告赔偿16万元并公开道歉

【案情简介】

曲某、周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青岛某酒店,曲某系该酒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在曲某安排下,负责该酒店食材采购的季某先后两次从宋某处购买穿山甲4只,由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宋某支付货款。2018年5月24日,公安机关从该酒店内扣押动物死体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2019年8月28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本案4只穿山甲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某、青岛某酒店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万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该酒店虽然不是直接的猎杀者,但实施了收购、出售穿山甲的行为,为猎杀穿山甲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破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野生动物穿山甲数量减少,加深穿山甲的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2020年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宋某、青岛某酒店连带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显著位置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

本案系青岛首例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穿山甲以白蚁为食,对包括树木在内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保护作用,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在侵害行为发生时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于2020年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本案被告从云南非法收购穿山甲贩卖至青岛,用于制作菜肴供食用,社会影响较大,行为较为恶劣,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很大损害,也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风险。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能够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青岛首例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三人非法捕捞鳀鱼获刑并增殖放流41万尾鱼苗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方某雇用刘某、张某分别驾驶船只从山东省荣成市某码头出发,赴某渔区捕捞作业,期间两艘渔船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共捕捞鳀鱼27090公斤。2019年12月1日,海警执法人员依法对渔船进行登临检查,后该船被扣押至码头进行调查。2021年1月17日,方某、刘某、张某到海警局投案。经渔政执法部门鉴定,船上渔获物为鳀鱼,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所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经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渔船非法捕捞鳀鱼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9799元。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刘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并与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缴纳保证金,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与三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方某、刘某、张某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今年7月31日前采用增殖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38万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与有资质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订购合同并交纳定金,同时交纳人民币30万元作为购买鱼苗的尾款保证金,增殖放流验收通过后予以发还。协议达成后,三被告人已将31万元缴纳至法院。在确定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前期进行了公告。

【裁判结果】

2021年5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刘某、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三人从事捕捞业。

【法官点评】

鳀鱼是我国黄海、渤海海域重要鱼种,在生物链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大量捕杀未育成的幼鱼,不仅会导致物种数量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还会对当地海洋生物链及生态平衡造成破坏。

本案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涉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不但触犯刑律,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促成三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资源,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有力维护了黄海、渤海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九:

青岛中院组织各方督促化工企业完成整改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金华某文化服务中心是一家以环保文化宣传、咨询和承办环保活动为业务范围的民间环保组织。2015年,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因对暂时不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环保设施,且未安全分类存放而被环保部门罚款。2019年4月,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该化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随后对其罚款63万元。同时,该化工公司仍存在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环保部门再次对其进行了处罚。2019年,山东省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等2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该化工公司因同时涉及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被曝光。

2020年2月4日,该文化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化工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废水、无环保设施堆放固体废物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废水、固体废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赔偿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失及其受损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87.84元,赔偿原告该文化服务中心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并在青岛市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等。

【庭审直击】

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该文化服务中心、该化工公司、生态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共同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确认环境污染侵害已经停止,整改完毕。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4日,原告金华某文化服务中心、被告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一旦造成污染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注意研判污染行为是否仍然存在、污染风险是否持续,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侵害继续发生。本案中,被告该化工公司是生产农药及化工中间体、水溶性肥料的企业,其产生的废水和化工产品存放不当极易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积极组织各方及时督促被告该化工公司进行整改,在能够及时修复的情况下,责令被告该化工公司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贯穿落实到审判实际中。

案例十:

违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熊掌大王蛇

一艺术中心被判惩罚性赔偿及劳务代偿

【案情简介】

青岛某艺术中心系一家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中心在未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中心扣押大王蛇1条、熊掌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扣押的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2020年6月,穿山甲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该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该中心赔偿涉案野生动物价值损失83000元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庭审直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该中心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该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对生态破坏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该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且申请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的劳务代偿方案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2021年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承担惩罚性赔偿等共计1089550元,其中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某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

【法官点评】

本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民法典》新确立的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本案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被告申请,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在依法惩罚和教育被告的同时,还有利于通过其环境公益劳务引导他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一审宣判后,该中心在劳务代偿协助执行单位的组织下参与了对当地餐饮企业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发放宣传单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21年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进行规定,对包括适用劳务代偿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进行规范,为青岛市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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