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5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三年来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工作情况,发布《青岛中院2018年至2020年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白皮书》和青岛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2018年,青岛中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315件;2019年,青岛中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377件,同比增幅19.68%;2020年,青岛中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393件,同比增幅4.24%。在执行实施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下,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数量虽略有增加,但案件增幅显著降低,完成了稳控案件数量、规范执行异议审查机制的工作目标。
近年来,青岛中院紧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总体目标,以规范执行异议审查机制、稳控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作为总体工作方向,多举措、多途径完善和规范执行异议审查工作。在执行裁决工作中,推行要素化审查机制,编撰《执行异议、复议类案件要素化审查手册》,通过提炼庭审要素制定案件审查要素表、要素式文书样式等,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听证程序、缩短审查周期。
建立类案检索制度,制定《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实行类案检索的规定》,明确类案的判断标准,要求法官在审查案件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进行类案检索,根据检索到文书的层级、效力等综合评议并参照适用,建立类案定期推送制度,拓宽办案法官视野,实现类案裁判的规范化、标准化与统一化,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建立预防与规制滥用异议权机制,明确案外人在实体性与程序性方面滥用异议权的情形,从民事赔偿、刑事制裁、执行惩戒等方面对滥用异议权的法律后果进行细化,制定《执行异议风险告知书》《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在异议案件立案阶段向异议人送达,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提出虚假异议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滥用异议权。通过与执行立案、执行实施等部门沟通衔接,共同防范、规制与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整体质效,助力全面解决执行难。
通过建立各类规范制度,青岛中院不断优化执行局内部立案、裁决、实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规范各部门的职责,强化案外人异议类案件的诉源治理,推动执行异议化解关口前移,多环节把控案件数量,减少执行中“案生案”。
“下一步,青岛中院将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提升执行异议审查的规范化水平,推进执行裁决工作体系化与协同性,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青岛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青岛中院从三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涉及不动产、租赁权、账户资金、共有财产等多种类型执行标的,包括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各种案件类型,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群体性案件审查中的调解结案,体现了执行工作中通过类案分工、深入调解等方式,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工作理念。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寻求权利救济的当事人答疑解惑,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案外人异议审查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青岛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外人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
【案情简介】
案外人某置业公司与田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解除该置业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田某配合该置业公司办理撤销该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某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查封田某名下的该房产,该案判决后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该置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审查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该置业公司的主张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本案对该房产的查封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城阳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解除案外人该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间早于该房产的查封时间,故案外人该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异议理由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城阳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解除该置业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在该房产查封之前已经有生效判决作出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若另案纠纷涉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案外人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该房产在查封前,经生效判决认定归属于案外人的,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二:
案外人对执行款项提出执行异议
【案情简介】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某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烟台市长岛县会计结算中心向被执行人该集团名下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转账2424505元,备注用途为“财政直接支付”。案外人路某提出异议称,该笔款项系支付给他的劳务费,用于专项支付工人工资,请求法院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并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合作施工协议书》、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单位转账记账凭证、Y005南隍城新南线道路大修工人名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工程发包单位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被执行人该集团开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加以证明。
【审查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具有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其出具证明确认转入该账户内2424505元款项系支付工人工资的特定款项,再结合该集团出具的证明、路某提交的工人名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款,且数额已特定化,故法院支持路某的异议申请,裁定中止对该笔款项的执行。
【法官点评】
农民工工资具备特殊性,若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则影响其基本生存权益。金钱属于种类物,一般依照“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判断其权属,但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所冻结的款项,如能特定化并认定为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应优先保护农民工利益,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案例三:
49名案外人对查封84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
【案情简介】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该置业公司名下84套房产,后案外人孙某等49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房产已被其购买,请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答辩称,其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审查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等人主张权利的房产查封关系复杂,经三次到房产登记机关核实,初步确认各法院查封顺序,且孙某等人支付房款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全款,有的交纳首付,对每名案外人异议仔细甄别后分别作出裁定,协调其中15个案外人交纳房屋余款72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15套房产解除抵押和查封,有力推动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法官点评】
案外人执行异议上承执行实施案件,下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显著特点: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行为,本案中有多套房产为执行法院轮候查封,尽管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但因本案查封行为尚未生效,这部分案件执行法院不能进行审查;二是案外人异议案件审限仅为15天,面对审限短、案件复杂、争议较大、人力有限的现状,从听证调查、组织调解、案件评议到文书制作,发挥团队优势,开展类案分工,尤其在审限内对执行法院首封的未交齐全款的15个案外人成功调解,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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