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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法院宣判一涉黑案 首犯戚某臣一审获刑25年

11月13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戚某臣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华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据悉,10月21日,该案其余14名被告人已先行判决,分别被判处16年至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宣判现场

据了解,2016年1月以来,戚某臣等人形成“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戚某臣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82起,其他违法行为2起,通过犯罪非法敛财540余万元,直接受害群众达80余人,在青岛市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等区域及民间借贷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戚某臣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一定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综上,以戚某臣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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