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另外,我省出台文件,实施“轻微免罚”营造法治环境,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12345为您梳理。
一、国家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您了解吗
(一)条例在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是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要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条例在规范支付行为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范付款期限。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二是明确检验验收要求。针对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时检验验收而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问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条例在防范账款拖欠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禁止变相拖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二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三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二、实施“轻微免罚”营造法治环境,我省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将探索坚持柔性执法,实行轻微免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建立执法动态清单制度,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总抓手,全面梳理、清理和精简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实时进行动态调整。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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