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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拒不返还需担责 即墨法院以案释法发提醒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通过网上平台承接了A公司设备运输业务,运输任务完成后,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李某运费,因此李某的姓名及银行账号信息留存在了该公司财务转账页面。2020年1月,A公司财务人员因疏忽将本应支付给员工李某乙(与李某同名)的50000元工资汇入了李某账户内。该公司发现错误后,与李某进行联系,要求其返还钱款。而李某称其担心被骗,且遇上新冠肺炎疫情出行不便,迟迟未将该款项返还给A公司。后A公司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即墨法院鳌山法庭庭长王冬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李某认识到其账户所得钱款确属于不当得利,拒不返还需承担法律责任,便放下了疑虑,在即墨法院干警的陪同下前往银行,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将50000元不当得利款返还给了A公司。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上银行、微信转账固然方便快捷,但操作时一定要认真核对账号、姓名等信息,避免误转入他人账户。如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可以先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应保存好微信转账记录或银行卡明细记录作为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宫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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