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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青岛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353件 青岛中院发布8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6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以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353件。青岛中院召开三次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创优工作推进会暨现场会,制发《关于加强府院联动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司法及恢复性司法的意见》《土地修复示范基地创新经验》,打造生态环境修复“青岛样板”。联合其他单位设立全市首个“耕地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召开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强三优”专项活动推进会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现场会,将该示范基地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

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2024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发布,涉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不服行政处罚等案件类型,通过“法官点评”以案说法,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助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和生产方式。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自愿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一名被告人获轻判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夏某安排丁某在河道清淤工程施工中非法挖砂牟利。丁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在河道采挖砂石,销售金额共计176200元。经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79959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夏某自愿采取认购碳汇的方式赔偿部分生态损失,并主动赔偿剩余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夏某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服务功能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黄岛法院适用认购碳汇的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既有效惩治犯罪,又推动固碳增汇,有效弥补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是“双碳”目标与绿色司法的生动联结和有益探索,为司法审判服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起到示范作用。

案例二: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7余亩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于某在其租赁土地内非法开挖平塘,后在平塘及周边土地上非法填埋、倾倒建筑垃圾、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并收取费用。经勘测认定,于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7.73亩,该土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案发后,于某自行对土地进行了修复。经鉴定,被破坏土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42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自愿缴纳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据此,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

耕地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生产资源,也是珍贵稀缺的自然资源,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于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资源,造成土地生态功能损失及周边环境破坏,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惩罚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同时,于某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自行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经鉴定机构评定,达到土地复垦目标,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案例三:

氮氧化物浓度超标0.62倍

一公司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败诉

【案情简介】

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某公司的10吨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经监测,锅炉排气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62毫克/立方米,超过《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0.62倍。该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大气重点控制区及总氮控制区,锅炉排气筒的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的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0.1倍以内,可以不予处罚,而该公司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标0.62倍,不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办理了环评手续,但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是其从事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不代表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气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正在使用的锅炉排放气体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0.62倍,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行政机关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法院在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后,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走私象牙制品被查获

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邹某将其在境外获得的象牙制品装箱伪装,经孙某介绍联络,委托某公司渔船船员赵某实施海上偷运,由孙某在境内接货后转交邹某。2023年1月,该公司渔船船员张某帮助他人走私象牙制品入境,由邹某在境内接货后帮助寄送。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价值共计419495元。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明知象牙制品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走私入境,赵某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孙某为其提供介绍联络、接货等帮助;张某帮助他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邹某提供接货、邮寄等帮助,4人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据此,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是全球打击象牙非法贸易措施最严格的国家之一。本案中,邹某等4人共谋将象牙制品走私入境,其中孙某、赵某为邹某走私提供介绍、运输、接货等帮助,邹某为张某走私提供接货、邮寄等帮助,上述帮助行为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胶州法院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非法链条,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意识,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案例五:

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捕捞水产品

3名被告人悉数获刑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渔船经营者孙某雇佣连某、敖某驾驶渔船开展捕捞作业,期间使用了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禁用网具,捕捞渔获物158.58吨,价值347344元。案件审理中,孙某、连某、敖某与检察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采用种植海草(蔓草)34.94万株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连某、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点评】

市南法院创新运用“公益诉讼调解+专业修复+动态监督”机制,引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联合审查,由被告与第三方机构签约并支付修复费用,法院、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通过司法审判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

案例六:

无采矿手续致无法开采矿石

法院确认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王某自称已办理采矿手续,与苏某签订合同,将其租赁的某矿坑转租给苏某开采矿石。合同签订后,苏某支付承包费11万元。后苏某因矿坑无开采手续、无法实际开采矿石,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王某返还其承包费及利息。经查,苏某、王某均未办理合法采矿手续,采矿权转让合同亦未取得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苏某均未取得采矿权许可,亦不具备采矿资质,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取得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王某返还苏某11万元承包费及利息。

【法官点评】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采矿权本质上是国家通过行政许可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须经依法审批,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经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后才可转让采矿权。本案中,王某、苏某在均未取得采矿许可、不具备采矿资质,以及采矿权转让合同未取得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通过司法审判强化公众对矿产资源保护的法治意识,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力度。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时满鑫  朱本腾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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