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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加班费怎么算?青岛市人社局解读春节加班费相关政策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封满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从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很多人都有疑惑,春节期间加班费应该怎么计算?为此,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

春节长假加班工资这么算

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5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二)、1月27日(正月初三)这三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4日(除夕)、1月28日(正月初四)、1月29日(正月初五)、1月30日(正月初六)这四天加班,如果没有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自愿”加班也得支付加班费?

最近有劳动者反映,因个人在正常时间内,很难完成公司规定的产量定额,而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而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公司则以这是“个人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为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时限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此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和法定时限,已经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此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等方法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资支付法规中有关要求的劳动定额标准、提高计件单价。对于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未支付可举报

如劳动者发现自己加班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2669736、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8896032、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8771902、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7628562、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7701201、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7968528、西海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6162125、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8531462、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2205955、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8321805、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6030203、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8910102。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2670331、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68896032、市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58771908、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4616606、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8978673、城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7868123、西海岸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6116363、即墨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8531461、胶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2205962、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8321806、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4616606、保税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局589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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