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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高可贷300万 不得用于购买股票等 青岛创业担保贷款新政征求意见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  (记者 封满楼)近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300万元;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妇女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个人借款人范围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个人借款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借款人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青高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股票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个人贷款额度具体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具体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劳动年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并已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今年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发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加50个基点(即0.50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期限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小微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息、罚息及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50%的,不予贴息。贷款期内个人借款人终止创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剩余期限内不予贴息。

4区市按贷款额度1.5%予以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确定经办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免费担保服务,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1.5%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担保机构依照本办法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根据《担保法》提供反担保。依借款人意愿可采取以下方式:保证人方式。保证人应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本市户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以上的在职职工且保证人数1人(含)以上。保证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应不低于贷款担保责任期1年以上。保证人每人保证额度不超过60万元。孵化载体担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市)级(含)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创业实体与其协商一致后,可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反担保。房屋抵押。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所抵押房屋须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拆迁冻结期,评估值不低于贷款额度(企业借款人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青岛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或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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