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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时起,青岛进入“超严”海洋伏季休渔期

4月30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青岛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将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渔业执法协作制度等十项休渔制度,对违反休渔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据统计,今年青岛市应休渔船数达 3800余艘,休渔的渔民数量达1.7万人左右。休渔期期间,开展渔船的进厂维修保养,渔船设备检修,渔用网具修补等工作;适当调整捕捞渔民的身体和心态,实施渔业休闲旅游等项目,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渔民特别是船东船长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水产品供应丰富市民“菜篮子”,青岛市将继续推行“南鱼北养”养殖新模式,于5月初引入网箱放养,经过3-5个月的野化养殖,可以陆续为市场提供50万公斤优质鱼类,养殖品种以大黄鱼、真鲷(红加吉)、鲈鱼为主,规格为1.5—2斤/尾。此外,海洋牧场生态立体养殖的海参、鲍鱼等高端海珍品、每年远洋捕捞运回青岛的6万吨水产品,满足市民多样化水产品消费需求。

发布会上,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王晓训同志就“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行发布,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陈大河同志陪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海洋伏季休渔是我国重要的渔业资源养护制度,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实现青岛市“海上粮仓”建设的重要手段。自1995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伏季休渔政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渔民群众对国家休渔制度给予了充分理解和支持,积极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取得了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根据国家、省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青岛市今年的伏季休渔期间仍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具体规定如下:

一、伏季休渔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海洋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山东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伏季休渔期间,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监测调查或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需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封存”。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休渔管理期间应休渔船管理秩序良好,全市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违规禁用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有效落实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审查,震慑渔船违规偷捕行为。

(六)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确保执法人员坚守制度“红线”,做到廉洁自律,公正执法。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渔船必须指定专门渔港泊位停靠,实行重点监管。伏季休渔期间,严禁外省、市籍渔船在我市停港休渔。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渔船需要坞维修的,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确需跨区市或省内跨市坞修的,必须逐级报共同上级执法机构批准并实施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拖网改刺网”、“拖网改围网”渔船等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和地笼、电网等“绝户网”、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及在我市非法作业的外省(市)籍渔船。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渔船要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集中处置。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渔业主管部门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执法巡查。对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对查处的违规渔船,严格按省的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并按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渔业执法机构加强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和违法线索,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渔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等行为中滋生的渔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恶势力,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

(九)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过程中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并随同案卷一起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四、油价补贴扣减规定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对违规渔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扣减其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燃油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2020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二)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列入黑名单,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三)养殖渔船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作业的,每被查扣一次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无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按最高时限扣押,伏休期间禁止离港。

五、开展多部门执法协作

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根据市政府召开的全市伏季休渔会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城管、交通以及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近岸海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购、销售、加工、运输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行为,做到伏休管理全覆盖。

六、加强社会监督

鼓励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们建立健全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行为举报机制,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详见下表)。将按照“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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