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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亿元!青岛的这些"大手笔"奖励政策,申报步骤看这里→

为了吸引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

青岛一向是“大手笔”,

还记得那最高1亿元的奖励政策吗?

青岛连奖励申报的“明白纸”都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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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

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

有需要的快来看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外资”要求和省、市“双招双引”工作部署,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19〕2号)、《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制定《青岛市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已完成商务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

二、奖励内容

1.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

2.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3. 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4.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该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5.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该项资金由青岛市财政承担。

6. 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励条件的项目,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的项目,各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指引》执行,或自行制定实施指引。

三、认定依据

1. 新项目指2018年9月21日后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2. 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增加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3. 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4. 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符合《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青招促字〔2018〕4号)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

5. 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6. 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四、申报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证明;

2. 营业执照;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

4. 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5. 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表,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能够证明项目投资方系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等领域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产业贡献等相关资料。

五、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资金奖励程序

1. 申请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于每年3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申请提报企业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由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企业查验相关申报材料。

2. 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并于材料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奖励名单。

3. 奖励名单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通过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奖励意见,填报《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定期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

5. 除“一项目一议”项目外,相关区(市)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兑现奖励资金;应由青岛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青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拨付给相关区(市)。

(二)“一项目一议”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支持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提报当地区(市)政府(管委)对项目进行个案研究,确定是否给予个案支持和支持的内容。确需市级支持或协调的事项,经区(市)初审,报青岛市商务局审核后,提报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六、监督检查

青岛市商务局对各区(市)奖励资金申报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含利息),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七、实施期限

1. 本《实施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 本《实施指引》由青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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