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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涉企政策汇编(一)

前言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按照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各企业积极响应、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到这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疫”中。受疫情影响,各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遭遇了一定困难,为将疫情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各级各部门陆续出台金融、外贸、税收、劳务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政策。为便于企业了解和掌握疫情期间各级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市司法局汇总编辑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汇编(一)》。

《汇编(一)》共分为金融、税收、外贸、证券、劳务等政策内容及相关政策解读、实务问答等八个部分。后续我们还将陆续汇总、补充编辑新的涉企政策,以供参考。

                            青岛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金融政策

第二部分  税收政策

第三部分  外贸政策

第四部分  证券政策

第五部分  劳务政策

第六部分  综合政策

第七部分  政策解读

第八部分  实务问答


第一部分 金融政策

一、各级政府金融支持政策

(一)国家部委文件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其中规定:

1.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二)山东省文件

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其中规定: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

(三)青岛市文件

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其中规定:

1.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2.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3.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

4.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二、银行机构政策

中国工商银行: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医院、医疗科研单位、药品和医疗设备生产及流通等企业的合力融资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零售、住宿、餐饮、旅游、娱乐、民航、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企业,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其中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可通过展期、续贷、再融资等方式做好融资接续安排,满足客户持续经营的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足额保障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合理金融需求。对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设限行业法人客户新增信贷需求,足额保障。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贷款,执行最优惠利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严格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贷款展期、调整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全力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对因疫情导致还款困难的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客户,不收取逾期违约金,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约期,不影响客户信用状况评价。

中国银行:对受疫情影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晚开工或暂停开工,以及因疫情防控销售受影响较大的企业,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客户)和普惠型疫情防控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防疫机构、防疫药品及相关医疗物资生产流通的法人机构)加大信贷供给,不受月底专项信贷规模限制,按需合规发放;市行将加快授信审批、发放审核进度,对疫情防控企业优先提供全流程授信支持)。加强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叙做接力通宝或按暂时困难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鼓励根据客户需求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相关企业授信需求,积极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建设银行: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企业的信贷需求,执行信贷快速审批流程,信贷规模足额满足,执行优惠利率。

交通银行: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基建、交通、物流、制造业、涉农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对接,特别是对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 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重点物资的企业,积极满足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供应、科研攻关、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要特事特办,开辟快速通道,加大线上处理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不得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证贷款发放、资金汇划、清算、本外币结算等基本业务正常运行,以支持防疫和生活物资生产及流通企业、医院、超市和警务等公共服务部门业务需要。2月3日起,全部免收客户在该行的结算业务手续费和开通网银的U盾工本费。凡是涉及防疫资金汇划业务要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方式予以解决,做到不压单、不拒收、保支付,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中国邮储银行:加大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保障疫区药品及医用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一户一策,可通过信贷重组、贷款展期、减免逾期费用、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贷款综合费用、适时做好风险缓释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做好抗疫人员金融服务。对奋战在抗击疫情前线的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提供免抵押、免保证的个人信用贷款,同时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青岛农商行:对于存量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情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通过调整还款方式、延长授信期限、增加信用贷款等措施,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影响;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青岛农商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药品及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等市场主体的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保证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全方位满足其融资需求;对于参加医疗器械生产和捐款捐物的企业和小微经营业主给予利率优惠,在现行基础上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

青岛银行:对于为防控疫情的科研、生产、运销、设施建设等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原料、配套生产的企业,可纳入优先支持类管理。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积极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实施利率优惠,直接用于防疫的产品生产,最低可执行LPR减100个基点,具体由授信审批部视情况而定,不必走利率审批程序。

光大银行:给予医药卫生行业企业优惠政策。总行将先期配置100亿元专项增量规模,用于加大对医药卫生行业贷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中30亿元定向用于支持武汉分行相关项目投放。给予贷款定价支持,对符合监管和当地自律机制要求及风险管理要求的医药卫生行业项目,其对公人民币贷款定价可按不高于相应期限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水平,授权一级分行进行安排。

恒丰银行: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根据需要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提供上门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药品及相关物资科研、生产、购销企业的信贷需求,快速审批,信贷规模足额满足,并给予信贷利率支持。降低疫区企业金融服务成本,除降低贷款利率外,对于通过委托贷款、银团贷款、线上供应链金融方式为疫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相关业务,免收相关手续费。

华夏银行:针对参加本次疫情救援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等持卡客户,有信用卡优惠透支利率需求的,可给予适当的信用卡优惠透支利率;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医护人员、部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原未逾期客户还款期限可根据客户申请适当延期,原已逾期客户在此期间暂不进行催缴。对上述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形成新增逾期的,根据客户申请及监管要求进行征信记录调整。

中信银行: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确认和疑似人员等客户设置宽限期,宽限期内其还款计划、收息不受影响;宽限期内逾期还款不计罚息,且取消报送或撤销征信逾期信息。

潍坊银行:对企业急需扩大生产能力支援疫区产生的临时资金需求,第一时间安排足额投放信贷资金。加大对医药行业信贷支持力度,将医院、药品器械厂商、医疗科研单位作为百行进万企等专项行动的优先对接对象,充分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齐鲁银行:对于虽受疫情影响仍能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强与企业沟通配合,完善授信方案,通过展期、借新还旧、转贷及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缓释企业还款压力。凡是涉及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授信,一律优先审查,优先放款。定价执行优惠利率,特殊业务特殊办理。

第二部分 税收政策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第三部分  外贸政策

1.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第四部分  证券政策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函〔2020〕137号)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本着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近期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二、防控疫情期间,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相关经办人员联系(可通过电话01088061216、 01088061199获取经办人员联系方式)。我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

三、防控疫情期间,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四、发行人在准备相关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发行监管具体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邮箱geyh@csrc.gov.cn或者传真01088061252、01088061644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及时认真研究,本着便利相关主体的原则,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我们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告。

  特此通知。

第五部分  劳务政策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 5 号)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 或医学观察期间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 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 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  综合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第七部分  政策解读

1.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补贴实行“零申报”制度,全程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不需要企业申请。

(三)办理具体流程

1.筛选比对中小企业信息。

2.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3.审核发放补贴资金。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联系电话:0532-83668928、0532-83660517

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征缴处,联系电话:0532-85712877

青岛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联系电话:0532-85855885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提出缓缴申请时 1 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三)办理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通过邮寄或网上报送的方式进行申报:

邮寄方式: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 7 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62)。

网上报送:用人单位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省级)(http://zwfw.sd.gov.cn)——办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他权利——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以 PDF 格式上传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62

青岛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联系电话:0532-85715319

三、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及有求职意愿的各类求职者。

(二)办理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

(1)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jy.qingdao.gov.cn),凭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密码为就业备案号和密码),点击“用户登录”;点击“招聘/求职”,填写单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点击“招聘信息录入”,录入岗位基本信息,点击“提交”,选择招录条件,并点击“保存”。用人单位录入招聘信息可在“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公众号、“青岛人社”手机 APP 等三个线上渠道同时发布。

(2)登录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qdmqfw.com)-人力资源板块-招聘简章栏目发布企业招聘信息。

2.求职人员岗位查询

(1)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jy.qingdao.gov.cn),点击“求职招聘”进行岗位查询;还可以关注“青岛微就业”公众号,进入“服务岛”/“找工作”,进行岗位查询;也可以登录“青岛人社”手机 APP,选择进入“求职快讯”,进行岗位查询。

(2)登录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qdmqfw.com)-人力资源板块-招聘简章栏目,进行岗位查询。

3.求职人员简历投递

登录青岛就业网首页(http://jy.qingdao.gov.cn),点击“求职登录”模块,选择“个人用户”,凭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登录(用户名为身份证号,首次登录初始密码为老卡的个人编号或新卡的社会保障卡号),进入“个人中心”,填写“简历管理”及“求职意愿”并保存,点击“求职推荐”,系统会自动匹配岗位信息,求职者可根据查询出的岗位信息给企业发送个人简历。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2-83668005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8816393088

四、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1.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

2.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延期申报: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延期缴纳税款: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办理具体流程

1.延期申报:纳税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进行受理。

2.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属地税务所、三分局纳税服务科提交资料,由其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到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52、0532-83931200

五、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

3.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

4.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三)办理具体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申请,并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365

六、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需申请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三)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电话:0532-83931261,0532-83931130,13687653991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资质备案。

2.电子申报。

3.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4.税务机关对退税设备定期监管。

(三)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

0532-83931798,13705325663

七、防疫物资生产专项应急贷款

设立总规模 10 亿元专项应急贷款,用于防疫相关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额度可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增加,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辖区注册,已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提供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名单并具备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后续还将及时根据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应急贷款支持范围。

(二)额度利率和期限

贷款额度: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贷款期限: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办理具体流程

1.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向相关银行推荐,各相关银行审核并发放贷款,企业到期还款。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0532-55583319,qdrzzx@126.com

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0532-83783134,1558862345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40760928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32-66957209

八、中小企业转贷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设立总规模 20 亿元的中小企业转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额度可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增加,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额度利率和期限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额度的,最高不得超过 3000 万元,最终以银行审批额度为准。

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利率。

贷款期限: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办理具体流程

1.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向相关银行推荐,各相关银行审核并发放贷款,企业到期还款。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0532-55583319,qdrzzx@126.com

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0532-83783134,1558862345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40760928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32-66957209

九、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

确保 2020 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 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各商业银行续贷所需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三)办理具体流程

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授信部门尽职调查后,对企业发放贷款(首贷、续贷与扩大授信等不同业务种类的详细流程略有不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0896335

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联系电话:0532-83079360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3283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十、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各商业银行续贷所需申报材料略有不同)。

(三)办理具体流程

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授信部门尽职调查后,对企业发放贷款。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0896335

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联系电话:0532-83079360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3283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十一、降低企业首贷门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产品和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有潜力、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尚未获得过贷款支持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企业所需申领材料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

(三)办理具体流程

企业提出申请,银行主动受理,信贷部门进行审查,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进行放贷(各银行的具体流程略有不同)。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联系电话:0532-80896856

青岛银保监局统信处,联系电话:0532-83079360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 :0532-85913283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十二、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一)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微企业贷款,按上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量的 1%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小微企业贷款实现正增长的风险补偿对象中进行分配。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办理具体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不良贷款置换申请,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核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手续。

3.所需申报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供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材料。

4.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二)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工业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贷款,具体为按照不超过金融机构上年度本市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贷款净增量的 2%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并在大中型制造业贷款额实现正增长的各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所需申报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报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材料。

3.办理具体流程

核算确定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额度后,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向青岛银保监局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4.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1068

(三)融资担保补助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及时向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各担保机构。

2.支持范围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 1.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 0.5%给予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 1%(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助。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反担保额的 1%(单户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

3.申请条件

(1)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2)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 70%以上;

(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 10%;

(4)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3%;

4.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四)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青岛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帮助我市发展前景好、有信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率、快节奏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支持。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2.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贷款相关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贷引导基金申请表;

3.申请条件

(1)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2)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使用额度、期限和费用

单笔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 0.05%/日。

5.办理具体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后,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由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构办理与借款人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新发放的贷款归还转贷资金。

6.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2-55583319

(五)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

用好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促进我市银行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外经贸企业。对为我市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的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 1%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外贸中小企业。

2.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各商业银行按照《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提交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申请,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4.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36

(六)投保出口信用险

1.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外贸中小企业。

2.支持范围及标准

(1)对外贸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非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给予不高于实际保费支出 60%的扶持。其中,扶持年度出口额在 1 亿美元以内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扶持年度出口额超过 1 亿美元(含 1 亿美元)的企业,每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外贸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在保险机构承保费率优惠(费率不高于 0.03%)基础上,给予保费 100%的支持(投保时直接免收费)。

3.企业所需申报材料

《青岛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资金申请表》、《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保费发票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办理具体流程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5.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贸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36

十三、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一)享受政策主体范围

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申领材料

企业补助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财务报表、担保合同和担保费收据复印件、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三)办理具体流程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向提供担保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报申领材料,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经审核后按流程给予企业减收或免收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照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做法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三处,联系电话:0532-85912158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四处,联系电话:0532-85913725

十四、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 的原则专题研究。

(一) 办理流程和进展

市民营经济局已搭建应对疫情企业复工复产帮扶咨询服务平台,设置了与企业复工复产密切相关的“援企稳岗 ”、“社会保险”等十一类情形。我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在线填报。

1.企业可关注“青岛民企之家”官方微信( sme5558),点击公众号下方“政策宣讲” -“疫情防控” -“帮扶咨询” 填写并提报。

2.企业可登录青岛市企业服务平台(http: //www. qdmqfw. com/),点击首页“青岛市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咨询服务平台 ”填写并提报。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 电话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2-55585558

十五、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 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一)办理流程和进展

企业可选择向政府采购的 5 家律师事务所进行电话或现场咨询。咨询内容包括政策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权益维护等,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和现场咨询地址为 :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83899612,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2号海航万邦中心34 层。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68972937,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61号甲远洋大厦 B 座27层。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1030036,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 8 号保利中心12、15 楼。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58781601,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 15A层。

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32-66750299,现场咨询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 8号保利中 心 5、10 楼。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处,联系电话:0532-81608733

市商务局公平贸易处,联系电话:0532-85918669

十六、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一)办理流程和进展

市国资委积极协调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所属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带头减免或减半征收承租的小微企业 1-3个月房租。青岛旅游集团已明确对承租其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免租一个月。

市民营经济局积极协调各区(市)政府,全面梳理孵化器、基地、园区等各类小微企业创业载体,统一发布房租减免载体清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国资委股权收益预算处,联系电话:0532-83786891

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7

十七、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一)受理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二)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62

市国资委法规和监督稽查处,联系电话:0532-83786870

市财政局预算处,联系电话:0532-85853021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督查大队 ,联系电话 :0532-82963766

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联系电话:0532-85730795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二大队,联系电话:0532-66570628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32-85913563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0532-82899911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法制审查处,联系电话:0532-85805781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联系电话:0532-66999603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0532-58897003、0532-58897013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电话:0532-81608727

十九、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 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相关部门及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92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电话:0532-85911985

市商务局财审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25

市财政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855859

市民营经济局创新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7

第八部分  实务问答

一、在国务院统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计发工资,如何安排加班和补休?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周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据此,2020年春节期间延长了2天假期,即1月31日、2月1日(2月1日虽系周六,但原为工作日)。同时,2月2日原即为星期日,属于休息日,因此不属于延长假期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延长假期的安排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遵守。

对于所延长的假期的工资如何发放、能否安排加班和补休的问题,首先应判断所延长假期即1月31日、2月1日的性质系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根据上述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的内容,在人社部尚未就该2日的性质系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作出细则解释之前,笔者认为,目前可以推定,对1月31日和2月1日的延长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对待。因此,如果劳动者1月31日和2月1日未被单位安排上班的,属于休息日正常休息,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加班费的支付分为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三种情形,其中,休息日(例如平日的周末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且用人单位可以优先主张给予安排补休,只有在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工作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形下,单位只能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

因此,如果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被单位安排上班的,应按休息日加班对待,单位应安排补休,对不能补休的情形则应支付双倍工资;且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应享有的带薪年假等假期冲抵该加班休息日。

另,因2月2日原为周日休息日,本不应上班,单位应按照正常休息日予以对待。

二、用人单位如因疫情防控等需要,在政府规定假期以外,自主决定延长春节假期的情况下,应如何对劳动者发放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如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假期和复工期限以外,拟自主决定额外延长春节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据此,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并需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三、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进行工资发放、安排调休?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据此,对于作为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患密切接触者”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导致其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下(包括因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措施或其他政府紧急措施等),以及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该劳动者隔离而导致其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不得停发工资。

四、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乃至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例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7日《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五、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安抚、心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如确实无法安抚的,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协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无法在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应该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规定。对于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除此之外,为了应对疫情对纳税申报事项的影响,税务机关已经出台相关延期申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明确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七、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没有资金缴纳应纳税款,有没有延期缴纳税款的办法?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由于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取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经批准后可在经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企业和个人向应对疫情的地方捐赠,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

扣除。

九、应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9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可以抵扣。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9号)的规定,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抗战疫情的投赠支出,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个人公益捐赠支出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有什么具体处理规定?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十一、捐赠支出是否需要取得相应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单位组织员工向疫区捐赠,由单位取得票据,应如何处理税前扣除凭证?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十三、向疫区捐赠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四、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应服务(如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若为应对疫情提供的无偿服务(如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情形,可作为视同销售的例外。

十五、境外向境内捐赠防疫物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的规定,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相关免税政策的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增加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主体也作出进一步扩大。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也免征关税。

十六、为做好防疫攻坚,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者付出了巨大努力,向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防疫补助,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为做好防疫工作,医护和防疫工作发放的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对防控重点物资相关的企业有哪些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十八、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十九、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二十、为应对疫情提供运输、生活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十一、在疫情期间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为公司员工购买了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品供员工使用,所购进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公司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十二、公司是经营餐饮业务,在疫情发生前采购好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扣,不需要进项转出。

二十三、公司生产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品,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政策拟给公司复工返岗补贴,公司所取得的该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取得财政性资金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国外捐赠的口罩等防疫物资入境是否 需要缴纳进口税?

根据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 2015 年第102号)以及《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6号)之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二十五、因疫情影响,可否申请减免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十六、因疫情影响,可否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十七、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产,可否减免相应的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十八、员工本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因疫情延期退休,员工在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由于疫情影响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

补偿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

三十、劳动者由于疫情影响失业所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之规定,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一、疫情期间复工,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可以供大家参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三十二、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伤吗?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三十三、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假设员工是固定工资,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可以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地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十四、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单位该如何安排?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遇员工因疫情严重无法返工或者单位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倡导、引导或建议员工按以下假期安排处理:

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单位的福利年休假、员工存在的倒休假。法定年休假期间以及倒休期间,单位应正常支付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年休假期间工资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员工不服从假期安排的,单位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明确通知员工单位的假期安排,特别提示要留存好相关录音原件、电子邮件、微信沟通记录、快递详情单及查询回执等上述相关证据。

事假:建议单位可以引导员工休事假,原则上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为员工发工资,但是单位对于事假期间工资另有约定的,如个别福利较好单位规定一定天数的带薪事假,需要按照单位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病假:《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对于员工因其他原因产生身体不适的,建议单位引导员工休病假,提交病假条,并按照各地的规定对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待岗:如果企业并未达到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单方通知待岗操作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员工可能会通过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或者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N的补偿金,故建议企业与员工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安排员工待岗,企业与员工签署待岗协议,并约定待岗期间工资标准。

优先休假、事后补班: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先休假,待复工后再要求员工进行补班。

在家办公: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上述假期中仅年休假及倒休部分系单位可以单方安排的假期,对于事假、病假、待岗、补班等措施,单位适用的前提系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要求,且单位可能面临员工依据“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被迫解除。同时,对于协商一致的员工,单位需注意保留好与员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据,例如微信、电话、邮件沟通记录原件,避免因证据留存不足产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三十五、涉外生产及贸易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等,如何降低风险?

首先,核实履约进展,排查法律风险。企业应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与境外客户沟通,及时告知境外客户合同履行进程;如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导致涉外合同不能如期全面履行应实事求是地向客户说明迟延事由及国内疫情客观现状。根据合同履行状况及及疫情态势,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1、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正常按期履行的,应向客户提供相应解决方案,争取境外客户理解以延长交货期限。2、对于境外客户拒绝收货、拖欠付款或撤销订单的,企业可采取:(1)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对方主张的依据是否足够、充分;2)要求对方出示有权当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以证明境外客户地方当局确有从防控疫情的角度管控进出口事项的事实,必要时可以联系客户当地的中国使领馆核实确认管控信息是否属实,并比照对方出具的文件或当地政策,证明提交货物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等;3、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确实不能继续履约的,及时出具不可抗力证明,避免通知迟延导致自身违约责任产生或扩大;4、涉外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各机构采取的政策及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贸易政策、出入境管制措施,仓储、物流政策,金融、税收领域对涉外企业防疫期间优惠政策等。涉外企业应综合实际情况对生产计划、供应链管理、安全库存管理、现金流等进行适时调整及优化,落实来往境内外的经贸人员的健康安全措施,并对以上各方面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降低履约风险。

其次,可办理不可抗力”涉外证明。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顺利履行涉外合同的,企业可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使用不可抗力证明的前提,是涉外企业需根据自身合同条款规定及援引法律或国际公约定义,在疫情属于企业不能预见、避免及控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主张不可抗力可产生减免责任的效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企业可按以下要求提出申请:1、所需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企业通知客户的书面证明;(5)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2、申请流程:登陆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注册并绑定企业信息,通过“发起申办-递送贸促会-贸促会受理-领取证书”流程完成办理,并可联系本市贸易促进委员会以邮寄方式领取。

再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惠企团队为涉外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建的惠企法律服务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为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相关企业可拨打以下热线电话咨询:

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热线咨询电话:83899612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34层

二、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热线咨询电话:68972937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27层

三、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热线咨询电话:4001030036

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12、15楼

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热线咨询电话:58781601

办公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15A层

五、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热线咨询电话:66750299

办公地址:青岛市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5、10楼

青岛市律师协会热线咨询电话:8565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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